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林榮得
被 告 吳昆諺
江政霖
楊文浩
上列被告吳昆諺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39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損害賠償回復損害者除
刑事被告外,尚包括其他依民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在內,被
告江政霖、楊文浩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
訴,並非第二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原告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
不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