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87號
TNHM,113,附民,587,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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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林岳霆
被 告 鍾幸豐

劉鴻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規定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損害賠償回復損害者除刑事
被告外,尚包括其他依民法之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在內,被告劉
鴻毅為本案共同加害之人,縱令其在第二審未經上訴,並非第二
審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不得謂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
告在第二審對其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法所不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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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