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61號
TNHM,113,附民,561,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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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洪茗
被 告 郭政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28號
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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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