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61號
TNHM,113,聲保,106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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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峰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峰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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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