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270號
TNHM,113,上訴,1270,20241104,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EDE SUNARDI(阿德)男
NENG SANTI YULIANTI(優莉)女
PURNA WIJAYA(布納)男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
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EDE SUNARDI(阿德)、NENG SANTI YULIANTI(優莉)及PURNA WIJ
AYA(布納)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阿德、優莉及布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認被告阿德、優莉及布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情事;另被告阿德、優莉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販
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之虞,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均裁定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
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三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
罪嫌疑確實重大,且被告阿德、優莉分別經原審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6年2月,並經本院駁回其等上訴,而被告布
納涉犯之罪,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一般人趨
吉避凶之人性,且被告阿德、優莉均為逃逸外勞,而被告布
納在台亦無固定住所,均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
縱使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無法確
保被告日後遵期到場接受審判或執行;且被告阿德、優莉涉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亦有多次,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反覆實施販
賣毒品犯行之虞,故本件被告三人之羈押原因原因均尚未消
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