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非抗字,113年度,420號
TCHV,113,非抗,42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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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非抗字第420號
再抗告人 朱鄒容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代 理
吳立瑋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哲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0號裁定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
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
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
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
酌證據、調查證據欠周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又聲請拍賣
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
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
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
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
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
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再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向相對
借款新臺幣(下同)75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於
同年5月31日還款,逾期按每月每萬元以200元加計違約金
再抗告人簽發面額750萬元本票一紙予相對人,並提供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金額1,12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並於
113年3月1日登記在案。詎再抗告人未依限清償,相對人多
次聯繫未獲回應,爰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系爭
不動產。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拍字第272號裁定准
予拍賣系爭不動產(下稱司拍字第272號裁定),再抗告人
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80號裁定駁回
下稱原裁定),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
三、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形式認定有明顯錯誤,應駁回而未駁
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一)相對人提出之借款約書
載行使抵押權之條件為「若因故不履行契約且置之不理」,
惟依相對人聲請內容所示,並無催告再抗告人或相關不履行
之記錄,本件借款契約是否到期及得否行使拍賣程序,形式
上尚有不明之處,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二)相對人主張之
債權顯非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相對人主張之債權為「借款
」,並提出借款約書協議書公證書(借貸約定書)為
證,借款約書協議書僅有再抗告人之印文,債權人簽署
欄則為空白,形式上無從確認債權為何人及系爭抵押權
範圍。另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明顯與公證書記載債權內容
同(公證書之借款期限為1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
違約金為每萬元每月200元,但無利息或遲延利息之記載
。系爭抵押權債權日期則為113年5月26日,並以每逾一日
萬元以200元加計違約,並有6%之記戴,二者明顯不同)。
原裁定形式認定顯然錯誤,應駁回而未駁回,適用法規明顯
錯誤,請廢棄原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或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等語。
 四、經查:原裁定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業據提出臺中市豐原
地政事務所113年平他字第001179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約書、再抗告人簽發本票及授權
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上鈞事務所113年
度北院民公鈞字第102號公證書及所附借貸約定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銀行匯款申請書、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謄本等件為證(見司拍字第272號案卷第15、17、18
、21至32、53-60頁),形式上審查,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
記,借款債權750萬元於113年5月31日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
,司拍字第272號裁定並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使再抗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核無不
合,再抗告人在原法院抗告意旨主張系爭借貸約定書與系爭
抵押權登記內容不同違約金及利息之約定與抵押權設定
約書內容不符,系爭借款非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等語,業經
原裁定詳載不可採之理由,及就系爭債權是否附條件及條件
是否成就、是否受詐欺而借貸及設定抵押權、系爭債權是否
存在等,敍明核屬實體爭執,應另行起訴解決,非本件程序
所得審究等。綜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
請,並無不合,原法院因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核無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再抗告意旨以再抗告人再執前詞指摘原
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陳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區 ○○ 0000 73.89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0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宅、梯間、瞭望台 主要建材:加強磚造 層數:2層 一層:41.88 二層:41.88 突出物:15.22 合計:98.98 陽台:6.22 平台:5.7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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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