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3年度,26號
TCHV,113,重上更一,26,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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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林欽

特別代理人 林煌城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上 訴 人 紀婷恩(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紀婷惠(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紀沛綺(即紀銘堂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宜容
上 訴 人 黃慧玲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昭香
林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上訴人 林汝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參 加 人 林蔡好(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汝賢(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興(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榮(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林建民(即林文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參 加 人 林進
林竑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林昭香、林
國棟具狀主張本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繼承登記之標
的物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767地號土地為另案執行之
標的物一節,尚有待查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1
月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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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