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歐衍村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茜文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113
年度上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2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
件之民國113年5月10日、同年6月21日及同年8月9日準備程
序期日,暨同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因伊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2號請求返還投資
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確認民國113年5
月10日、同年6月21日及同年8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暨同年1
0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筆錄記載之內容是否有所遺漏,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該等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
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併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