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89號
TCHV,112,重上,89,202411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9號
變 更之 訴
原 告 彭黃義

訴訟代理人 彭錦鳳
陳雲南律師
變 更之 訴
被 告 郭遇賢

訴訟代理人 郭永鴻
變 更之 訴
被 告 郭奇

劉麗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峰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彭黃義提起變更之訴後,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為彭黃義郭奇讚、郭峰明郭永鴻彭黃義以郭
遇賢、劉麗玉為變更之訴被告,似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彭黃義於開庭前補正陳報適
格之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