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顏淽柃
被 告 陳俐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