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367號
TCHM,113,金上訴,1367,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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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欣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欣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欣杰(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上訴,惟其
提出之刑事申請上訴狀僅記載不服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判
決,理由後補云云(見本院卷第7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
理由,經原審發函告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日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後,被告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仍以其對
原判決不服,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依法提起上訴,至上訴理由
懇請法院准予被告日後補提云云(見本院卷第19頁),仍未
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
,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上訴理
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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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