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功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功業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