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彥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彥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彥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890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