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34號
TCHM,113,聲保,73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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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彥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彥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彥綸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890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尹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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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