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28號
TCHM,113,聲保,72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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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郡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郡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郡哲(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3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
訴字第360等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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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