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21號
TCHM,113,聲保,72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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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粲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粲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粲程(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9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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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