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10號
TCHM,113,聲保,71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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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菘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菘博前因交通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7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
度交上訴字第1348、13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蘇 品 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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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