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01號
TCHM,113,聲保,70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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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信宏(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86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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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