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526號
TCHM,113,聲,1526,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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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茜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茜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茜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
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
受刑人於113年11月7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
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陳述部分,勾選無
意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顯已賦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
樣各異、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異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
定之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
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劉茜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9日 自111年12月間至112年3月間之某日起至112年3月9日為警查獲止 自111年12月10日起至112年3月9日為警查獲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44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4862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486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1439號 112年度訴字 第77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05號 判決日 期 112年7月21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5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 第1439號 112年度訴字 第771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0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8月24日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9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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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