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字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字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字穠因犯加重詐欺、偽造文書、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11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
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
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
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施字穠因犯加重詐欺、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
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
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而其中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
度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附表編號2、3所示
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4年7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
第958號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4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1年10月、4
年7月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
院卷第151至159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
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
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
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受刑人施字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69罪) 有期徒刑4月 (15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9日至109年7月22日 108年8月30日至108年11月26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8218、9558、9644、9646、9647、9648、11662、12384號、110年度偵字第1816、67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8218、9558、9644、9646、9647、9648、11662、12384號、110年度偵字第1816、67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8218、9558、9644、9646、9647、9648、11662、12384號、110年度偵字第1816、67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59號 110年度訴字第759號 110年度訴字第75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111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59號 110年度訴字第759號 110年度訴字第75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5月12日 112年5月12日 112年5月12日 是否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 是 是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1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2日至109年3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8218、9558、9644、9646、9647、9648、11662、12384號、110年度偵字第1816、670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8月15日 是否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