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419號
TCHM,113,聲,1419,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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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龍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龍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龍杰因違反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
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
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6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於113年10月1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
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陳述部分,並未填
載意見或勾選無意見,惟顯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
請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態樣各異、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不同、各罪依其犯罪
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所示案件前經判
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暨考量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
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鄭龍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03/15 109/12/25至109/12/26 110/04/2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46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250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5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 第891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470號 110年度投簡字 第362號 判決日 期 110/06/30 110/09/14 110/12/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桃園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 第891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470號 110年度投簡字 第36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8/02 110/10/20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7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30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8號 編號1至3經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續上頁)
編號 4 5 6 罪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1/15 110/01/15 110/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3466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3466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 毒偵字第346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01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01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01號等 判決日 期 113/03/26 113/03/26 113/03/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01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01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 第2501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4/24 113/04/24 113/04/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93號 編號4至6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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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