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13年度,593號
TCHM,113,抗,593,2024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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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93號

抗 告 人
具保廖煥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2頁第8、9列「由其同居人(受刑人之叔)
代為收受」,應更正為「由其同居人代為收受,下並有楊晉豪
署名」。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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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