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3年度,88號
TCHM,113,侵上訴,88,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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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B000-A113015C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A113015C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3015C(下稱被告)因涉嫌違反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使兒
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
女子為強制性交罪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原因,非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起執行
羈押,至113年10月17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因被告前開執行
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
113年10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13年12月
17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
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18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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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