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947號
TCHM,113,上訴,947,202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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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大坤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素蘭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47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700號;併辦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19997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
13年8月22日裁定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大坤吳素蘭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反覆實施之
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執
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
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認為被告二人均有販毒前
科,且被告二人經一審判決李大坤「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捌月」;吳素蘭「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被告2人面
對重刑仍有逃亡可能,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
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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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