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85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I THO(中文名:阮氏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氏施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氏施(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已經逾期居留,居無定所,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在短時間內再犯放火罪,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等情形,
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
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經本
院訊問被告後,於同年10月16日裁定再自同年10月23日起延
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22日屆滿。
二、茲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開庭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放
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
其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所犯本件犯行
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856號、第85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
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
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其他不利逃
亡之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況被
告為逾期居留之外勞,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於短短半年期間內,即分別在友人劉坤霖之住宅及有
人使用之華倫汽車旅館內放火,幸分別為守衛人員及旅館經
理發現,即時報請119或親自上樓撲滅火勢始未釀成大禍,
足見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之罪之虞,本
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
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款
之規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