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242號
TCHM,113,上訴,1242,2024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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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家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7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43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各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
第367條所明定。又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同法第37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家祥(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72
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然其
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明:不服上開判決,理由
後補等語,有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1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
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3年11月8日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被
告本人,而由同居人即其父何○○收受,有送達證書、個人戶
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1頁、本院卷第47頁)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情亦經本院查明無誤
,有卷附113年11月18日之收狀、收文資料及上訴抗告查詢
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3-57頁),其上訴顯不合法,應由
本院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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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