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丞祐
黃光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宗孝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永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昌
蔡長谷
王志安
張喆茵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沅駿
梁峻豪
陳品宇
黃靖媚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柏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芝瑩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上茹
孟祥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懷威
選任辯護人 鄭志政律師
顏瑞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玟玟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
度訴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6771、31008號、106年度偵字
第5015、65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①Y○○、②c○○如其附表8編號4⑵、27、附表8之1、③D○○
如其附表8編號3⑵、4⑵、7、8、9、10、12、13、14、15、16、
17、19、22、24、27、28、29、31、32、33、34、35、36、37
、41、42、45、④Z○○如其附表8編號7、10、12、16、17、19、
24、27、29、32、33、41、42、45、⑤丙○○如其附表8編號3⑵、
8、10、12、15、16、23、26、32、43、⑥宇○○如其附表8編號8
、9、10、⑦辛○○如其附表8編號8、17、⑧戊○○如其附表8編號37
、⑨R○○如其附表8編號26、27、⑩P○○如其附表8編號32部分及定
執行刑,暨⑪F○○如其附表8編號13、⑫N○○如其附表8編號8、9、
10、27、29、31、35之宣告刑、沒收、定執行刑⑬巳○○如其附
表8編號27、29、31、33、35之宣告刑、定執行刑及編號27、3
1、35之沒收部分,均撤銷。
Y○○部分公訴不受理。
c○○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
之刑及沒收。
D○○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28所
示之刑及沒收。
Z○○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編號1至14所
示之刑及沒收。
丙○○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及沒收。
宇○○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至
3所示之刑及沒收。
辛○○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
2所示之刑。
F○○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四編號1所示之刑
。緩刑參年。
戊○○犯如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之
刑及沒收。
R○○犯如附表十八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八編號1至2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
P○○犯如附表十九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九編號1所示之刑
及沒收。
N○○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十六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
巳○○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十七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編號1、3
、5所示之沒收。
其他上訴均駁回。
c○○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肆月。
D○○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陸年。
Z○○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
年。
丙○○如附表十一編號2至9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附表十一編號1、10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
宇○○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辛○○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戊○○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P○○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伍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N○○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巳○○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捌月。
黃○○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d○○係址設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3「天璽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翔富人本事業有限公
司」(下稱翔富人本公司,上址原登記為翔富人本公司,於
民國104年1月29日變更登記為「天璽人本事業有限公司」;
於105年9月26日更名為「天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址設
臺中市○村路0段000號4樓之3「慷恩人本有限公司」(下稱
慷恩公司)實際負責人;d○○為天璽公司登記負責人兼業務
人員;D○○、Z○○、丙○○、寅○○(所為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
定)、戊○○、P○○、F○○、辛○○、黃○○等人均係天璽公司之業
務人員;N○○、宇○○則係該公司之內勤兼財務人員;Y○○(業
已死亡,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及其夫O○○、R○○、巳○○(
下稱d○○等人)則均係與該公司配合假扮買家之人。雖該公
司以祭祀用品批發、零售及顧問服務等為名,但d○○等17人
實際上並無為下列三所示之子○○等49人仲介其等所有之靈骨
塔位、骨灰罐等商品買賣之真意,乘客戶急欲出脫所投資之
靈骨塔位、骨灰罐等商品獲利之心態,分別基於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利用
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8000元不等價格進貨之骨
灰罐內膽、廠商所附之「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
」;另使用天璽公司於104年7月27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
品條碼策進會申請登記之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
紙(條碼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0000000000000」號條
碼貼紙(條碼內容詳如附表二);及使用前置碼為編號「00
0000000000」號至編號「0000000000000」號等並未登錄於
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條碼資料庫之條碼貼紙(前置碼「
000000000」號係「維尼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民國
商品條碼策進會登記使用,使用期間自96年5月24日至105年
5月24日止,到期後未辦理續用),並以「委託銷售契約書
」、「塔位墓園買賣履約保證書」、「貨品訂購單」、「買
賣合約書」、「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等作為詐騙工具。d○
○另指示N○○自104年3月間之某日起,將客戶之骨灰罐照片放
入電腦編輯,並掃瞄事先取得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印文,再以該中心名義出具「寶石鑑定書」後列印護貝,交
予該公司業務人員作為詐欺所用;宇○○則自104年11月間任
職時起,與N○○共同為上開偽造行為。丙○○另基於幫助詐欺
之犯意,提供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起訴書誤載為新
光商業銀行)十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c○○亦基
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d○○則使用其不知情之前女友林00所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
以天璽公司名義申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受詐騙者
匯款所用。
二、d○○等人分工如下:
由d○○負責策劃、分配預先購得之客戶名單予不知情之內勤
電訪人員,或透過網路塔位買賣交易平台得知客戶資料後,
由該公司業務人員撥打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d○○並製
作教戰守則,教導公司電訪、業務人員、假買家如何與客戶
應對,若得知客戶有意出售所持有靈骨塔位或骨灰罐,即由
d○○指定擔任「一階」之業務人員單獨或與擔任「二階」之
業務人員搭配繼續與該客戶聯繫,了解客戶所有之塔位及骨
灰罐數量後,回報予d○○,由d○○研判該客戶是否曾遭其他集
團詐騙購買塔位或骨灰罐(俗稱洗過),用以區別所欲採取
之詐騙模式;若客戶同意由該公司仲介塔位、骨灰罐之銷售
,則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後d○○即再指示擔任「
一階」之業務人員繼續與客戶保持聯繫,藉機了解客戶之財
力及家庭背景,再由擔任「二階」之業務人員向客戶佯稱:
已找到買家欲高價購買客戶所有之骨灰罐或塔位云云,並與
客戶相約至天璽公司見面,使客戶誤信確實有買家欲購買;
客戶至天璽公司後,即由擔任「三階」之業務人員接手處理
買賣事宜,配合由d○○指定之假買家,以各種話術向客戶詐
取財物。
三、d○○等人,分別行為如下:
㈠子○○部分:
⒈(d○○、Y○○共犯部分):
103年12月間,由Y○○假扮買家與子○○聯繫,表示係d○○介紹
而來,並對子○○佯稱:家族要葬在一起,欲購買40個靈骨塔
位(含骨灰罐),願出價每組65萬元,惟骨灰罐硬度不足,
若加裝內膽,願提高購買價格至每組70萬元云云,且指定由
d○○製作內膽,並再要求須於104年4月5日前製作完成,致子
○○陷於錯誤而同意,交由d○○以每個3萬2000元之價格為30個
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3月26日匯款96萬元至d○○指定
之林00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d○○取得款項後,即以該公司進貨之內膽自行黏貼在
上開骨灰罐內。子○○為避免違約,又再於104年4月1日匯款2
4萬元至林00前揭帳戶予d○○,要求d○○須於期限內交貨,d○○
佯裝應允,惟於收受上開款項後,故意拖延交貨,致子○○屆
期無法履約,Y○○即以此為由,藉故取消交易,子○○受騙損
失120萬元。
⒉(寅○○、d○○、O○○共犯部分):
105年5月間,寅○○(自稱小李)撥打電話與子○○聯繫,誆稱
:有客戶欲以30至40萬元之價格,購買20個以上之骨灰罐云
云,並與子○○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交易事宜。於105年5月16
日,子○○至天璽公司後,即由O○○假扮為劉姓買家,向子○○
佯稱:同意購買20個骨灰罐,每個30萬元,共600萬元云云
,寅○○即要求雙方各付5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至指定帳戶內,
並約定若一方違約,即由他方取得上開保證金云云,致子○○
陷於錯誤而同意,於當日及105年5月17日、5月19日匯款25
萬元、15萬元、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子○○於同年月20日再至
天璽公司與假買家O○○見面,O○○另詐稱:骨灰罐內膽沒經認
證條碼,須付每個9萬元認證費,否則無法買賣云云,因子○
○拒絕,O○○即藉故取消交易,子○○因此受騙損失50萬元。
㈡J○○部分(d○○、Y○○共犯,c○○提供帳戶):
於103年9月間,由d○○以慷恩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與J○○聯
繫,佯稱:有客戶欲購買塔位及骨灰罐給家族人員使用云云
,並於103年10月2日16時許,至J○○住處觀看骨灰罐後,佯
稱:罐子材質很好,可賣到1個10萬元以上,惟買家要求要
刻心經云云,致J○○不疑他,為順利出售,乃與d○○簽立保證
書委由d○○轉售,同意由d○○以每個3萬3000元,2個總價6萬6
000元,為2個骨灰罐刻經文,J○○並當場交付3萬3000元之現
金,d○○取得款項後,即委請廠商為J○○提供之骨灰罐2個雕
刻心經,並於103年10月27日再收取其餘之3萬3000元款項。
其後向J○○佯稱:買家對交易有意見,之後交易將由翔富人
本公司人員Y○○接手處理買賣事宜云云。於104年3月初,由Y
○○與J○○聯繫後,佯稱:買家需要向政府申請補助,骨灰罐
必須做鑑定條碼云云,致J○○再同意交由d○○以每個條碼3萬5
000元萬之價格製作,並於104年3月24日交付17萬5000元現
金予d○○指派之人員。d○○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出具之5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
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J○○,使J○○誤信確有為上開
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製作完成後,Y○○又佯稱:買家要求
加做骨灰罐內膽云云,J○○乃又同意交由d○○以每個內膽4萬
元之價格加裝5個骨灰罐,並於104年4月9日匯款20萬元至d○
○指定之林00所有之前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待製作完
成後,Y○○又佯稱:買家要求要有骨灰罐來源證明,需有生
前契約云云,J○○乃再以1份生前契約6萬元之價格向d○○購買
5份,並於104年6月18日匯款30萬元至d○○指定之c○○所有第
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d○○收受款項後,
交付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之緣吉祥生前契約5份予J○○,
經J○○再與Y○○聯繫,Y○○即以:買家出國不知何時回國云云
,拖延交易,J○○因此受有74萬1000元之損失。
㈢M○○○部分:
⒈(d○○、Y○○、『吳先生』共犯部分):
於103年7月間,由d○○撥打電話與M○○○聯繫,佯稱:有客戶
欲購買骨灰罐云云,並相約至M○○○住處觀看骨灰罐後,佯稱
:罐子材質很好,可賣到1個10萬元以上,惟買家要求要製
作心經云云,M○○○為順利出售,乃同意由d○○以每個5萬元之
價格將8個骨灰罐刻心經,並於103年9月2日匯款40萬元至d○
○指定之林00所有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後。其後向M○○
○佯稱:買家蔡小姐會主動聯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後於104
年1月初,Y○○假扮買家至M○○○住處,向M○○○佯稱:家裡大哥
說骨灰罐沒有條碼,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製作條碼後,大哥
願提高購買價格云云,M○○○乃又同意交由d○○以每個3萬5000
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2
月5日匯款28萬元至d○○指定之林00所有之上開帳戶。d○○即
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8份「寶石鑑定書」
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
碼交付予M○○○,使M○○○誤信確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
。待製作完成後,Y○○乃再佯稱:骨灰罐須搭配生前契約,
才能申請政府補助云云,致M○○○又再同意以每份6萬元之價
格向d○○購買8份慈恩緣禮儀股份有限公司緣吉祥生前契約,
並於104年3月18日匯款48萬元至d○○指定之林00所有之上開
帳戶。待取得上開生前契約,Y○○再佯稱:上開生前契約搭
配之骨灰罐均缺鑑定及條碼,無法申請政府補助云云,M○○○
再以1個骨灰罐3萬3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灰罐交由d○○送鑑定
及製作條碼,於104年5月26日匯款26萬4000元至d○○指定之
林00所有之上開帳戶。d○○即在由「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出具之8份「寶石鑑定書」上分別黏貼「0000000000000」
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M○○○,使M○○○誤信確
有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待製作完成後,又由該公司
身分不詳之業務人員佯裝係Y○○之已成年表哥「吳先生」與M
○○○聯繫,佯裝觀看M○○○原先所有之8個骨灰罐後,稱:骨灰
罐硬度不夠,須加裝內膽否則骨灰放在裡面會潮濕云云,且
指定由d○○製作,M○○○為求交易完成,乃再交由d○○以每個3
萬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再於104年6月2日匯款
24萬元至d○○指定之林00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d○○取
得款項後,即以該公司進貨內膽黏貼在上開骨灰罐內。待製
作完成後,「吳先生」又再佯稱:M○○○購買生前契約時所取
得之8個骨灰罐硬度亦不足,須加裝內膽云云,M○○○乃再交
由d○○製作內膽,d○○旋以颱風造成工廠損失云云,趁機將價
格以每個3萬元提高為5萬5000元,M○○○將此事告知「吳先生
」,「吳先生」乃假意稱:願幫忙付12萬元云云,致M○○○陷
於錯誤,又再同意由d○○以每個5萬5000元之價格,將8個骨
灰罐加裝內膽,並104年8月21日、8月24日匯款12萬元及20
萬元至d○○指定之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吳先生」即以:工作忙、需出
國云云,藉故拖延交易,致M○○○受有198萬4000元之損失。
⒉(Y○○、D○○、d○○共犯部分,c○○、丙○○提供帳戶):
於105年3月間,Y○○又與D○○至M○○○住處,由D○○假扮買家佯
稱:有意願購買骨灰罐,惟16個骨灰罐僅有8個有刻心經,
要求剩餘8個亦須刻心經,並願以每組(1個塔位搭配2個骨
灰罐)100萬元之價格購買云云,致M○○○陷於錯誤而同意,
交由Y○○以每個4萬元之價格為8個骨灰罐刻心經,並於105年
3月24日匯款32萬元至c○○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待製作完成後,D○○又佯稱:伊叔叔
說骨灰罐之內膽須有條碼建檔,才能申請政府補助,並願先
付30萬元云云,致M○○○因此同意,交由Y○○以每個6萬元之價
格為16個骨灰罐之內膽製作條碼建檔,並於105年4月15日及
4月26日匯款30萬元及34萬元至丙○○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十
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d○○即在廠商提供之「
專利奈米防黴抗菌內膽產品認證書」16份上均黏貼「000000
0000000」號條碼,交付予M○○○,使M○○○誤信確有為上開骨
灰罐之內膽送鑑定及製作條碼。待製作完成後,Y○○又再佯
稱:M○○○所持有之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須移轉至
較大的塔位,要求M○○○支付移轉費1個20萬元,8個骨灰罐16
0萬元云云,M○○○因無力再負擔而拒絕,D○○乃藉故取消交易
,致M○○○因此受有共96萬元之損害。
㈣A○○部分:
⒈(d○○、Y○○、『鄭先生』共犯部分):
於104年1月間,Y○○撥打電話與A○○聯繫,佯稱:有鄭姓買家
想要買骨灰罐云云,相約至A○○住處觀看10個骨灰罐後,佯
稱:罐子材質很好,若加裝內膽,可賣到1個25萬元以上云
云,A○○為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Y○○以每個3萬5000元之價
格將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於104年2月6日匯款35萬元至Y
○○指定之林00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其後Y○○
又向A○○佯稱:買家鄭先生會主動聯繫討論交易細節云云。
隨後即由身分不詳之鄭姓成年男子佯裝為買家與A○○聯繫,
並相約在臺北見面,佯稱:因為家族要撿骨,需要20個骨灰
罐,A○○所持有之骨灰罐僅有10個有內膽,另外10個沒有,
需全部骨灰罐均加裝內膽才願購買云云,A○○認與先前約定
不符,遂與Y○○聯繫,Y○○亦鼓吹A○○再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
裝內膽,因A○○拒絕,Y○○即藉故取消交易,致使A○○受騙35
萬元。
⒉(d○○、D○○、c○○共犯部分):
D○○於104年6月間與A○○聯繫,佯稱:有買家想要向A○○購買
全部之塔位及骨灰罐,願出價1620萬元,惟買家要由全部骨
灰罐均需加裝內膽,保證內膽於1星期內加工完成云云,致A
○○誤信為真,因而於104年6月30日,在天璽公司辦公室,接
續由假扮買家之c○○出面與A○○簽立殯葬產品買賣要約書,要
求內膽加工須於104年7月13日完成,並交付10萬元訂金取信
於A○○,致A○○因此陷於錯誤,同意由天璽公司以每個5萬元
之價格將其餘10個骨灰罐加裝內膽,並將所收受之10萬元訂
金及40萬元現金共50萬元交付予D○○,作為10個骨灰罐加裝
內膽之費用。嗣D○○佯稱工廠接單過多,內膽來不及加工云
云,故意拖延交貨,使A○○屆期無法履約,c○○以此指責A○○
,並再謊稱:需將1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每個
費用6萬元,才願再洽談買賣事宜,由D○○全權負責此事云云
,因A○○拒絕,c○○即藉故取消交易,D○○即以A○○違約為由,
要求返還c○○所交付之10萬元訂金,A○○因而退還該筆金額予
c○○,A○○始知受騙,因此受有50萬元之損失。
㈤X○○部分(d○○、Y○○共犯部分):
於103年10月間,d○○以慷恩人本公司人員名義撥打電話與X○
○聯繫,佯稱:有買家蔡小姐想要買骨灰罐云云,並與X○○相
約佯裝觀看其所有之10個骨灰罐。隨後又與X○○聯繫,佯稱
:蔡小姐很喜歡,但要求加裝內膽防潮云云,X○○為順利出
售,乃同意交由d○○以每個3萬4000元之價格將10個骨灰罐加
裝內膽,於103年11月初交付17萬元現金,及於同年11月11
日匯款17萬元至d○○指定之林00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文心分行帳戶。於103年11月間,d○○與X○○相約至慷恩公
司,由Y○○假扮買家,佯稱:願出價1組塔位、功德牌位、骨
灰罐60萬元,共購買10組,但骨灰罐需製作條碼才願購買云
云,致X○○陷於錯誤而同意,交由d○○以每個2萬5000元之價
格為10個骨灰罐製作條碼,並於103年12月25日先匯款20萬
元至林00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另行交付5萬
元現金予d○○。待製作完成後,Y○○又再佯稱:需有生前契約
才願購買云云,X○○因資金不足,d○○乃佯稱:可先代墊30萬
元,致X○○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d○○以每份6萬元之價格購
買10份生前契約,並於104年2月5日匯款30萬元至林00所有
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匯款後,d○○又佯稱:
公司禁止代墊款項,X○○僅交付30萬元無法購買10份生前契
約云云,因X○○要求將30萬元返還,d○○乃再佯稱:買方同意
願出價1組70萬元先購買5組云云,X○○乃同意先購買5份生前
契約。待購得5份生前契約後,Y○○又佯稱:X○○購買之5份生
前契約有附送5個骨灰罐,需再製作條碼云云,因X○○拒絕,
Y○○即藉故取消交易。X○○因此受有89萬元之損失。
㈥I○○部分(Y○○、d○○共犯部分):
於104年1月間,Y○○與I○○聯繫,佯稱:經d○○介紹得知I○○有
塔位及骨灰罐要出售,伊要幫親戚購買塔位搭配骨灰罐10組
云云,相約至I○○住處觀看I○○所有之10個骨灰罐後,佯稱:
骨灰罐需要鑑定及製作條碼才能向政府申請補助,製作完成
後願以每組48萬元購買云云,I○○因而以電話向d○○確認骨灰
罐是否需要鑑定及製作條碼,d○○回覆I○○應依對方要求,致
I○○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交由d○○以每個2萬8000元之價格將1
0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4年2月3日匯款14
萬元至林00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d○○即在由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出具之10份「寶石鑑定書」上分
別黏貼「0000000000000」號至「0000000000000」號條碼貼
紙交付予I○○,並派已成不知情者將10個骨灰罐交還I○○,使
其誤信確已為上開骨灰罐製作條碼建檔,因交付尾款現金14
萬元予不知情者轉交予d○○。待製作完成後,Y○○至將上述骨
灰罐及鑑定書等物拍照,並誆稱照片傳送親戚挑選不久將給
付訂金云云,I○○因遲遲未收到款項,電話詢問Y○○後,Y○○
又佯稱:需有挖掘證明,補助款才會下來云云,因I○○拒絕
購買,Y○○即不再與其聯絡,I○○因此受有28萬元(檢察官誤
認為14萬)之損失。
㈦a○○部分(Z○○、D○○、Y○○、d○○共犯部分):
於105年8月中旬,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
a○○聯繫,得知a○○有4組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d○○隨即派遣
Z○○於同年8月24日與a○○,在臺南航空站
洽談轉售事宜,並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同年8月底Z○○
以電話通知a○○,上述4組塔位等物,可售320萬元,但至天
璽公司與買家商談。於105年9月1日,接續由D○○與a○○相約
在天璽公司見面,由Y○○假扮買家佯裝有意以每組80萬元,
購買4組,共計320萬元購買a○○所有之塔位及骨灰罐,D○○隨
即向a○○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及不得轉賣他人,雙方須各
付一成訂金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云云,致a○○因此陷於錯誤而
同意,惟因款項不足,經D○○詢問d○○後,乃同意a○○先匯款1
0萬元,a○○乃於105年9月1日匯款1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於10
5年10月19日,D○○與a○○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
因警方到場執行搜索,a○○始知受騙,因此受有10萬元之損
失。
㈧G○○部分(丙○○、辛○○、D○○、Y○○、已成年林先生、N○○、宇○
○、d○○共犯部分):
於104年12月間,天璽公司不詳身分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G
○○聯繫,得知G○○有6組塔位加骨灰罐欲轉售,d○○隨即派遣
丙○○、辛○○至高雄市岡山區與G○○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與G
○○之妻黃惜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於105年1月19日,接
續由D○○與G○○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再由身分不詳自稱「林
先生」之成年男子假扮買家,佯稱因大家族遷葬需要很多骨
灰位,有意以每套60萬元之價格向G○○購買塔位、骨灰罐及
內膽,D○○隨即向G○○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雙方需各付40
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保證金,若一方違約,保證金則需
歸屬他方云云,致G○○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於同日匯款40
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
於105年3月間,D○○與G○○再相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
由Y○○假扮買家「林先生」之代表,佯裝觀看G○○持有上述骨
灰罐等物後,稱:骨灰罐需要鑑定及製作國際條碼才能讓國
外親戚確認材質云云,D○○表示製作1個需6、7萬元,因G○○
拒絕,d○○乃出面告知可以12個骨灰罐僅需收費40萬元,其
餘款項由天璽公司吸收,G○○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d○○
將1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於105年3月11日交
付40萬元現金予d○○。d○○事後將N○○、宇○○以上述方法,偽
造完成之「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
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12份交付予G○○而行
使,使G○○確信確有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足生損害於G○○、全
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
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Y○○又再佯稱:12個骨灰罐中有6
個沒有內膽云云,致G○○陷於錯誤,又再同意由d○○以39萬元
之價格為6個骨灰罐製作內膽,並先後於105年4月11日、4月
26日匯款20萬元、19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內。於105年5月12日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Y○
○又再佯稱:G○○持有之萬壽山塔位無法同時放置2個骨灰罐
,伊是大家族,要買6個塔位才夠放置12個骨灰罐,要求換
成淡水宜城墓園的塔位云云,Y○○竟在約定書上甲方欄位偽
造「蔡慧玟」之署名1枚,用以表示擔保產權移轉完成後,
甲方不得再以產權或容器為由逕行乙方要求任何行為,並交
予G○○收執,足以生損害G○○及「蔡慧玟」之權益。因G○○表
示資金不足,d○○乃佯裝同意G○○以60萬元之價格換購6個淡
水宜城墓園的塔位,G○○因此陷於錯誤,又於105年5月17日
匯款6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待G○○購買6個淡水宜城墓園塔位後,d○○隨即以買方尚未
拿到補助款,無法支付價金云云,藉故拖延交易,G○○始知
受騙,因此受有179萬元之損失。
㈨未○○部分(D○○、Y○○、已成年林先生、N○○、宇○○、d○○共犯
部分):
於105年1月間,D○○撥打電話與未○○聯繫,得知未○○有塔位
加骨灰罐欲轉售,隨即與未○○相約洽談轉售事宜。並與未○○
相約在天璽公司見面,由身分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
子假扮買家,誆稱有意以總價2320萬元購買未○○所有之全部
塔位及骨灰罐云云,D○○隨即向未○○佯稱:為確保契約成立
,雙方需各付40萬元匯至天璽公司帳戶作履約保證金,若一
方違約,保證金則需歸屬他方云云,致未○○因此陷於錯誤而
同意,於105年1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未○○匯款後,D○○與未○○再相
約至天璽公司洽談買賣事宜,由Y○○假扮買家「林先生」之
代表,向未○○佯稱:骨灰罐需要寶石鑑定及製作條碼認證才
願購買云云,未○○為求順利出售,乃同意交由天璽公司以12
8萬元之價格將22個骨灰罐送材質鑑定及製作條碼,並以上
開4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訂金,先後於105年1月28日交付30萬
元訂金予D○○,於105年1月29日匯款58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內。D○○事後將將N○○、宇
○○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偽造「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
書」12份交付予未○○,使未○○確信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
,足生損害於未○○、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等人之權益。待製作完成後,Y○○又再
佯稱:22個骨灰罐中有10個沒有內膽云云,致未○○陷於錯誤
,又復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元之價格為10個骨灰罐製作內
膽,並於105年2月24日匯款50萬元至天璽公司所有之上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待骨灰罐內膽製作完成後,Y○○又
再佯稱:骨灰罐之內膽需製作條碼建檔云云,未○○為順利完
成交易,於105年3月10日又再同意由天璽公司以50萬元之價
格為22個骨灰罐製作內膽條碼,並於同日交付50萬元現金予
d○○。d○○事後將N○○、宇○○以上述方法,偽造完成之偽造「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名義及其上黏貼有「000000000000
0」號條碼之「寶石鑑定書」22份交付予未○○,使未○○確信
送鑑定及製作條碼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未○○、全球寶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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