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13年度,113號
TPHV,113,非抗,113,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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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非抗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黃思蓉
代 理 人 潘兆偉律師
相 對 人 郭思瑜
代 理 人 陳怡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為113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再為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內容(下稱系爭
對話),不能釋明相對人主張之債權存在及已屆清償期,依民
國98年2月23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0980004484號函訂定發
布之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
點,形式審查即不應准許拍賣抵押物,故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爰求予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按非訟事件,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遭駁回者外,對於抗告法院之
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
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
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
法官會議之解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
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裁判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
當、調查證據欠周、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
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次按抵押權人,
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查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乃司
法院對司法事務官之辦案指導,不屬於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
項所指之「法規」。又原裁定認定系爭對話足以釋明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抗告人未為清償之事實,並據此事實
,准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適用法規並無錯誤,抗告意旨
實係指摘原法院取捨證據失當、認定事實錯誤,依前開二說明
,不在適用法規顯有無錯誤之列,從而,本件抗告非有理由,
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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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