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390號
TPHV,113,聲,39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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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吳碧蓉(即范秋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敏玉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2年度上字第11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
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
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
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12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係於
民國103年3月12日宣判,並於同年4月10日確定等情,有書
記官辦案進行簿之記載可稽(見本院卷9頁)。聲請人遲至1
13年10月14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
逾聲請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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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