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易字第168號
原 告 謝萬音(即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謝劉專(即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凌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萬音、謝劉專為原告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
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
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謝明宗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13年7月28日死亡
,繼承人為其父謝萬音、母謝劉專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37至41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謝萬音、謝劉專為謝明宗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