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簡易字,113年度,168號
TPHV,113,簡易,16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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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易字第168號
原 告 謝萬音(即謝明宗承受訴訟人)

劉專(即謝明宗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凌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萬音、謝劉專為原告謝明宗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
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
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謝明宗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113年7月28日死亡
繼承人為其父謝萬音、母謝劉專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37至41頁)。惟其等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謝萬音、謝劉專謝明宗承受訴訟人,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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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