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1255號
TPHV,113,抗,1255,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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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55號
抗 告 人 周東霖(即周建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
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原法院104年度司執字
第31778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
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28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伊執行新臺幣(下同)113
萬9949元本息債權,執行法院以民國113年1月5日北院英113
司執吉字第4289號扣押命令禁止伊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
處分,國泰人壽於113年3月6日回復扣得如附表所示保險契
約主約之預估解約金,執行法院即以113年8月7日北院英113
司執吉字第4289字第1134158499號執行命令代伊終止系爭保
險契約主約,並將如附表所示預估解約金(下稱系爭解約金
)支付轉給相對人(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惟伊年逾7旬,
生活困窘,系爭保險契約為伊維持基本生活及醫療開銷所必
需。詎原裁定不察,竟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8月30
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289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伊之
異議,顯有違誤等情。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抗告人自103年間起債務逾期未償,系爭保險
契約為終身壽險,非醫療保險,亦無定期給付,並非維持抗
人生活及醫療所必需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
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
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該條項
立法說明參照)。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
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
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
,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
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壽
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
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
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
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
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執前述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以系爭執
行事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見司執卷5至29頁),執行法
院先以113年1月5日扣押命令禁止抗告人收取對國泰人壽
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見司執卷31至33頁),國泰
壽於113年3月6日回復扣得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主約之預估
解約金(見司執卷57至59頁),執行法院再以113年8月7日
系爭執行命令代抗告人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主約,並將系爭解
約金支付轉給相對人等情(見司執卷131至132頁),有系爭
執行事件案卷可參。
 ㈡抗告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為13萬1506元,名下無登
記財產等情,固有抗告人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可憑(本院卷15、17頁)。惟查,依國泰人壽
113年11月11日函、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及保險契約條款可
知(見本院卷25至35、45至64頁),系爭保險契約之險種為
終身壽險,非年金險,亦非醫療保險,且無定期給付生存保
險金、保單分紅或其他相類似之定期金,不具維持抗告人基
本生活及醫療開銷之性質。又抗告人自陳現領取國民年金維
生等語,且審酌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能提供國人相當程
度之基本醫療保障,本件難認有何抗告人所稱終止系爭保險
契約主約將影響其權益甚鉅之情形,足認執行法院已衡酌達
成執行目的,選擇對抗告人損害最少方法,並無違反強制執
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等情事。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無違
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生效日 險種 要保人 被保險人 身故保險金額 預估解約金 (截至113/2/23) 1 0000000000 美滿人生101終身壽險 84/7/27 人壽保險 均為抗告人本人 200萬元 128,865元 2 0000000000 鍾心101終身壽險 92/2/19 人壽保險 均為抗告人本人 100萬元 293,684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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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