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蔡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 靜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秦子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間於維納斯直播平台結識平台
主播被上訴人(名稱:長頸鹿玥玥,ID:000000000)。被
上訴人以爭取公司業績獎勵為由,自同年6月2日起陸續向伊
借款,伊以自身名義購買該直播平台點數用於消費在被上訴
人帳號,共計借與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萬4000元(下
稱系爭款項),詎其脫離直播事業後,為逃避債務而疏遠伊
,嗣伊催討無果。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
系爭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抗辯略以:上訴人係基於欣賞並為博取伊之青睞,
在衡量自身經濟狀況後,自願在直播平台上儲值點數,並以
點數購買虛擬禮物贈送予伊,兩造並未達成消費借貸合意,
更無交付借貸款項等語。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1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
文字修正):
㈠、兩造於109年間,於被上訴人所任職之多漾公司旗下設立之維
納斯直播平台相識,被上訴人為直播主陳靜,ID「長頸鹿玥
玥」。
㈡、上訴人於109年6月2日至同9月22日間,使用ID:000000000、
暱稱869820阿文之帳號,以「送禮」、「守護」等方式,將
購入之208萬5900貝殼幣購買禮物於被上訴人,全部貝殼幣
消費總額為66萬9000元。
四、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
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責任。
而交付金錢或票據之原因多端,非謂一有金錢或票據之交付
,即得推論授受金錢或票據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貸關係。若
僅證明有金錢或票據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
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㈡、上訴人以兩造間109年5月12日至同年12月3日間對話記錄輔證
其等間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借貸契約事實,惟細酌前開對話
,多係男女之間生活閒聊對話,無明確討論借貸契約細節,
亦未出現系爭款項即70萬4000元數額,有對話紀錄在卷可查
(見原審訴更字卷第185至273頁、訴字卷第47至71頁),上
訴人亦無法說明雙方就借貸款項有何利息、清償期之約定情
形(見本院卷第101頁),綜難認雙方就系爭款項存在消費
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㈢、上訴人主張其等對話中,被上訴人曾向伊表示:「我要的才
不是你」、「買點數送我」、「還是送我禮物甚麼的」、「
我也在看有沒有辦法借姊妹信用卡幫我刷」、「我這邊跟朋
友借刷卡」、「為了我們之前,我是不是白癡,想辦法借了
快30萬台幣」等語,且雙方並無特別深交,至多為無息借貸
,不可能贈與金錢云云。但查,兩造不爭執其等間為直播主
與粉絲間關係,被上訴人雖於前開對話稱不欲上訴人購買點
數或禮物贈送與其,惟衡以對話全文,被上訴人多次敘及其
要向姊妹借信用卡幫其刷卡、在這邊湊剩下80,目前有兩個
姊妹是要幫其刷卡,一個額度有5,一個額度有8,這樣有13
台幣,然後其他的還在想說想想再回我,所以基本上目前就
已經40左右,還差一半,應該是沒有問題,…等於還差20,
如果被上訴人今天先丟10萬台幣,大概30萬點…其這邊也只
能再跟姊妹湊湊看,看能不能再多,你(即上訴人)那邊呢
,還有想到其他辦法嗎?等語(見訴字卷第51至53頁),可
見被上訴人係表示欲向其姊妹借信用卡,幫其刷卡購買點數
,惟依情節不無可能係以要向姊妹借款之窘境,使上訴人產
生同情,希望其贈與點數協助伊完成業績達標,又審以現今
直播生態,直播間之粉絲為吸引直播主注意或博取直播主好
感,而有贈送虛擬禮物、討好之情形,而上訴人確實為被上
訴人之直播平台粉絲,上訴人先前刷卡購買維納斯直播平台
貝殼幣,於109年6月2日至同年9月22日間以「送禮」方式贈
送207萬8556貝殼幣、「守護」7340貝殼幣、「彈幕」4貝殼
幣於直播主,貝殼幣總計消費金額為66萬9000元,亦有翔鶴
公司111年6月2日函、藍新公司111年6月8日藍新客字第1110
50號函、簡單行動公司111年6月8日簡單客字第111005號函
附卷可稽(見原審訴更一字卷第113至125頁),可徵上訴人
實係消費購入貝殼幣,以前開方式贈送貝殼幣於直播主身上
,此舉當論係贈與相當於66萬9000元價額之貝殼幣與欲討好
之直播主即被上訴人,故上訴人主張其等間無深交無可能贈
與云云,應無可取。
五、綜上,上訴人無法證明雙方就系爭款項有借貸意思合致存在
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上訴人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7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