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黃小芬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酉鵬
訴訟代理人 黃暉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