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王奕婷
張凱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冠儀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品辰
劉易婕
黃宥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王奕婷、張凱筑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0號第
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王奕婷、張凱筑之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王奕婷、張凱筑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 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 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 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裁定參照)。經查,上訴人王奕 婷(以下逕稱姓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對造上訴人張凱 筑、被上訴人李冠儀(以下均逕稱姓名)應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59萬元本息,原審判命張凱筑、李冠儀應連帶給付 王奕婷25萬元本息,張凱筑就原審命其連帶給付部分,雖以 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提起上訴,然經本院審理結果 ,認其上訴並無理由(詳後述),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效 力不及於李冠儀,自無須於判決中將李冠儀併列為上訴人, 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林品辰、黃宥緁(以下均逕稱姓名)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王 奕婷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王奕婷主張:伊與張凱筑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結婚,婚後 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嗣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112年2月3日 發現張凱筑竟自111年9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分別 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有如原判決附表一至四 所示對話內容;就原判決附表一對話內容,張凱筑、李冠儀 (通訊軟體暱稱「小夏」)聊天時以「寶貝」親密互稱,有 諸如張凱筑:「真希望保險套也有隱形的」、李冠儀:「不 戴比較好嗎」等曖昧用語,李冠儀且傳送私密照片予張凱筑 ,張凱筑更於同年9月26日與李冠儀相約前往臺南市京華商 務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原判決附表二對話內容,張凱筑、 林品辰(通訊軟體暱稱「黑黑」)聊天內容曖昧,例如張凱 筑:「喂你欠親嗎」、林品辰:「親死我吧」等語,且頻繁 談論性話題,諸如張凱筑:「那你摸摸他雞雞」、「該射精 了吧」等語,亦有傳送裸照行為,例如林品辰:「脫光光、 滑手機」、張凱筑:「來點美腿照嗎」等語,更有要約進行 性行為之對話內容,例如張凱筑:「約你附近,比較好,要 什麼急事,可以趕快收收,衣服穿好閃人」、林品辰:「我 附近怕遇到認識的人」等語,更由聊天內容可見2人曾合意 性交,例如林品辰:「其實我覺得論技術,師父(指張凱筑 )或渣男都比他好」、張凱筑:「但沒你大(指林品辰胸部 )」等語;原判決附表三對話內容,張凱筑、劉易婕(通訊 軟體暱稱「Julia」)聊天內容曖昧,例如張凱筑:「我就 是最後接住你的人」、「我也是有你真好啊」、「哈哈哈, 你都不知道夜深人靜時都是格格(指劉易婕)陪我呢」、劉 易婕:「有你真好」等語,劉易婕更傳送身著性感衣物之照 片予張凱筑之情;原判決附表四對話內容,張凱筑、黃宥緁 (通訊軟體暱稱Fi)多次聊天討論性話題,例如黃宥緁:「 因為大部分的姿勢我都是在上面搖」、張凱筑:「雖然我沒 射,但她應該有爽」等語,張凱筑曾要求前往黃宥緁住家, 例如張凱筑:「完全放風,爽」、黃宥緁:「我不想出門啊 ,累」、張凱筑:「買去你家」等語,且由聊天內容可知2 人曾合意性交,例如張凱筑:「忘記你不用前戲了」、黃宥 緁:「先進去馬上做一次,泡十分鐘,睡一下再做一下,再 泡五分鐘,起來」、「他誇獎我都會做啊,因為大部分的姿 勢我都是在上面搖」、張凱筑:「確實啊,你硬底子的」等 語;核張凱筑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之上開聊 天內容均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未恪守一般朋友交往界線 ,張凱筑與李冠儀、林品辰、黃宥緁間更有合意性交事實, 而張凱筑事後為表歉意,曾於112年2月4日親筆書寫道歉信
(下稱系爭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 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聊天曖昧, 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等語,顯見 張凱筑確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有逾越一般男 女社交分際之情,故意共同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情節實屬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分 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各連帶賠償精神慰撫 金59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本息等語。二、張凱筑則以:伊與王奕婷婚後感情不睦,迭有衝突,112年2 月3日遭王奕婷強取手機後,王奕婷竟未經同意擅自讀取伊 與網友間Telegram通訊對話紀錄,嚴重侵害伊之通訊自由、 隱私權等人格權,並有觸犯刑事犯罪之虞,王奕婷所擷取如 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不得做為證據使用,又伊於 同年2月4日凌晨遭王奕婷持菜刀逼迫書寫系爭道歉信,為遭 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伊已撤銷該遭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 系爭道歉信亦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又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 對話內容,多係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分享與其 等伴侶間之追求行為、性行為經驗,伊再以自身經驗提出增 進感情、性行為樂趣之建議,並無以李冠儀、林品辰、劉易 婕、黃宥緁作為約會、交往對象,縱使伊在婚姻存續狀態下 ,私下與友人以粗俗言語分享性經驗,就一般社會通念或有 不妥或讓人非議之處,然彼此間無感情交流長期交往情形, 更無發生性行為事實,自非屬情節重大,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另配偶權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範權利,配偶權與 性自主權衝突時更應以性自主權為優先,王奕婷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 據,此外,伊曾應王奕婷要求書寫系爭道歉信,王奕婷承諾 不再追究伊侵害配偶權情事,王奕婷自不得再為本件請求, 又縱認王奕婷本件請求為有理由,伊於婚後長期遭王奕婷霸 凌、辱罵,動輒出言恐嚇要毆打伊,言談間透露對伊恨意, 且王奕婷亦曾傳送清涼裸露貼身衣物照片於交友網站,自非 單純受害人,王奕婷請求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三、李冠儀則以:對於原審判命伊與張凱筑連帶給付25萬元部分 ,未聲明不服,惟王奕婷與張凱筑之夫妻情分早已蕩然無存 ,伊每月薪資僅為2萬6,000元,尚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更 有貸款債務需清償,王奕婷請求慰撫金逾原審判命伊與張凱 筑連帶給付部分,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四、林品辰則以:伊與張凱筑間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 或為友人間閒聊及邀約吃飯內容,或為討論伊與伊配偶間相
處情況,或為討論唱歌教學話題,或為分享下班途中所聞, 或為討論職棒支持球隊等情,並無男女感情交流或曖昧情事 ,且伊與張凱筑無親密接觸外遇行為,無侵害王奕婷配偶權 等語,資為抗辯。
五、劉易婕則以:伊自始不知張凱筑已婚,迄至張凱筑告知其與 王奕婷因家暴進行離婚訴訟,伊始知悉張凱筑已婚身分,又 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或為伊向張凱筑抱怨伊與伊男 友感情問題,而接續與張凱筑所為對話內容,或僅詢問睡衣 是否好看,或是討論伊與伊男友間親密行為,並無男女感情 交流或曖昧情事,自無侵害王奕婷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六、黃宥緁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抗辯,惟於 原審則以:伊與王奕婷、張凱筑原為共同好友,前於110年6 月共同群組閒聊內容即有多次提及隱私話題,對該類話題內 容習以為常,均無曖昧僅係閒聊及玩笑,如原判決附表四所 示對話內容,或是伊分享與男友出遊泡溫泉所生親密行為過 程,或為張凱筑分享與王奕婷間性行為情狀,伊因好奇及關 心而有所詢問,與張凱筑無曖昧互動,或僅為閒聊對話,張 凱筑雖提議購買鹽酥雞到伊家共享,已遭伊拒絕而無見面事 實,自無侵害王奕婷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
七、王奕婷於原審起訴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 易婕、黃宥緁各連帶賠償王奕婷59萬元、20萬元、10萬元、 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張凱筑、李冠儀應連帶給付王 奕婷25萬元本息,駁回王奕婷其餘之訴,就王奕婷勝訴部分 ,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王奕婷就其敗訴部分不服, 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王奕婷後開第 ㈡至㈤項請求部分均廢棄。㈡張凱筑與李冠儀應再連帶給付王 奕婷3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張凱筑與林品辰應連帶給付王奕婷2 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㈣張凱筑與劉易婕應連帶給付王奕婷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㈤張凱筑與黃宥緁應連帶給付王奕婷1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張凱筑、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均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又張凱筑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張凱筑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王奕 婷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王奕婷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八、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287頁、本院卷二第57、58
頁):
㈠王奕婷與張凱筑於108年12月13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 ,嗣經原審法院於113年4月1日判決准王奕婷與張凱筑離婚 確定(原審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5、189號、112年度家訴字 第23號、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3、288號判決,下稱系爭離 婚判決)。
㈡原審原證2至7 (張凱筑與李冠儀之對話紀錄)、原證8至16 ( 張凱筑與林品辰之對話紀錄)、原證17至18 (張凱筑與劉易 婕之對話紀錄)、原證19至21 (張凱筑與黃宥婕之對話紀錄 )之形式真正。
㈢張凱筑前向原審法院聲請對王奕婷核發保護令,經原審法院 於112年4月21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75號、112年10月3 0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63號裁定准許在案。九、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 、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各連帶賠償王奕婷精神慰撫金59 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本息,為張凱筑、林品辰、 劉易婕、黃宥緁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李冠儀則辯稱王奕 婷請求伊連帶給付逾25萬元本息部分,實屬過高等語,是本 件爭點為:㈠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 易婕、黃宥緁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 節重大,是否可採?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 凱筑應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連帶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㈡張凱筑主張與王 奕婷就前述侵害配偶權行為已達成和解,王奕婷不得再提起 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是否可採?㈢王奕婷所得請求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金額多少為適當?
㈠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 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是否 可採?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 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 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準此,婚姻係以經營共同生 活為目的,若一方配偶與第三者通姦或逾越通常社會交往關 係(統稱婚外情),將有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婚 外情之行為違背基於婚姻關係之忠誠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構成侵權行為,是倘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該第三者亦明知而與之 共同為該行為,則其2人即為侵害配偶之另一方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人無疑,自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所規定侵害權利之損害賠償責任。
⑵王奕婷主張與張凱筑於108年12月13日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張凱筑與李冠儀有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且 李冠儀於該對話過程曾傳送私密照片予張凱筑,張凱筑更於 111年9月26日與李冠儀相約前往臺南市京華商務汽車旅館發 生性行為之情,業據王奕婷提出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記錄 (見原審卷一第51至71頁)為證,而該對話真正為張凱筑、 李冠儀所不爭執,已如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且檢視原判決 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李冠儀確曾於同年9月21日先詢問: 「用這個(指Telegram通訊軟體)你老婆就不會看了嗎?」 ,張凱筑回覆:「不會」(見原審卷一第53頁),李冠儀則 傳送私密照片予張凱筑,並表明該私密照片為李冠儀身體私 密照片,張凱筑回覆:「乳暈好大」、「哇好想舔」、「我 喜歡,可以射在肚子上」,李冠儀則回覆:「好想被寶貝插 」、「你會帶套嗎?」、「那可以射在裡面呀。我喜歡你不 要拔出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6至58頁),張凱筑、李冠 儀更接續於同年9月22日聊天討論發生性行為是否應戴保險 套、吃藥避孕等預防作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9、60頁), 嗣於同年9月23日聊天討論選擇汽車旅館事項(見原審卷一 第61、62頁),於同年9月25日聊天約定於同年9月26日至汽 車旅館,張凱筑:「我明天早上再跟你說大概幾點到唷」、 「我還蠻期待的耶」、「明天先抱一下」、「好好享受就好 」、「保險套不知道夠不夠用」等語,李冠儀回覆:「我滿 緊張的耶」、「好」、「我要注意什麼嗎?」、「汽旅有幾 個(指保險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3、64頁),而於同 年9月26日下午3時許,張凱筑先詢問李冠儀何時下班,李冠
儀回覆4時30分,張凱筑則告知:「我好像也差不多時間到 台南高鐵站」,且傳送其在高鐵車廂座位照片,並告知:「 你慢慢來唷,我到了也還要一段時間」,李冠儀回覆:「好 ,我可能要17:30才會好哦」,張凱筑詢問:「那要在哪裡 接你」,李冠儀則傳送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便利商店門市資 料予張凱筑,張凱筑回覆:「到這裡可以唷」,而後張凱筑 、李冠儀迄至同日晚上9、10時許方再互傳聊天訊息,李冠 儀詢問:「那你今天開心嗎」,張凱筑回覆:「超級開心」 、「今天應該會很好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65至69頁), 次日即同年9月27日,張凱筑詢問:「親~昨天你有高潮嗎」 ,李冠儀回覆:「有~」並詢問:「會鬆鬆的嗎?」,張凱 筑則回覆:「很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1頁),可見王奕 婷所主張上情,已屬有據。且王奕婷所主張其發現張凱筑與 李冠儀之Telegram對話記錄後,張凱筑為表歉意,曾書寫系 爭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 「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等語,則 據王奕婷提出系爭道歉信(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為證,張 凱筑亦未否認系爭道歉信之真正。則由上述對話記錄及系爭 道歉信內容,已可證李冠儀知悉張凱筑為有配偶之人,仍傳 送身體私密照片予張凱筑,且與張凱筑談論彼此有關之性愛 話題,更相約於111年9月26日至臺南市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事實,可資確認。並參以李冠儀對於原審認定其與張凱筑共 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應連帶賠償王奕婷 25萬元部分,並未聲明不服,已經確定等情,足認張凱筑抗 辯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僅為閒聊,與李冠儀未曾見面 ,亦無發生親密行為云云,自未可採。
⑶張凱筑雖抗辯王奕婷未經其同意擅自讀取其手機內之Telegra 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而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 ,嚴重侵害其通訊自由、隱私權等人格權,並有觸犯刑事犯 罪之虞,系爭道歉信係遭王奕婷持菜刀逼迫書寫,其已撤銷 遭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王奕婷所擷取如原判決附表一至四 所示對話內容及系爭道歉信均不得做為證據使用云云。然按 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 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 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 ,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 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參照)。 且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 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
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 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 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 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 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 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 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 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 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 、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 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參照) 。查王奕婷主張其係無意間發現張凱筑以Telegram通訊軟體 分別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為對話,因而取得 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18 6頁、原審卷二第122頁),張凱筑則陳述其因未理會王奕婷 要求飯後收拾碗盤,遭王奕婷強取手機,王奕婷因此發現其 使用通訊軟體與李冠儀、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對話內容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9頁),可見王奕婷瀏覽張凱筑手機 內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而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 對話內容純屬偶然,非自始以強暴、脅迫或相類之方式取得 對話資料,亦非故意以侵害張凱筑隱私權為手段刻意擷取或 監控其手機內容,王奕婷取得上述證據資料手段並無顯著違 反社會道德、嚴重侵害社會法益等違反公序良俗情狀,再者 ,王奕婷、張凱筑既為夫妻,本應互負忠誠義務,互相協力 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此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而有關配 偶是否違反其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 本屬困難,王奕婷取得原判決附表一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其 手段之侵害性既非嚴重,且王奕婷所取得證據之訴訟法價值 ,有助於發現真實,實現對私法權利之保障,取得證據資料 方式符合必要性原則,已較諸張凱筑隱私權法益更值維護, 對張凱筑隱私權之保護程度應有所退讓,方符民事訴訟作為 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目 的,是王奕婷以所取得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原判決 附表一至四所示內容為證據方法,自得採為證據資料。又王 奕婷已否認脅迫張凱筑書寫系爭道歉信之情,陳述因發現張 凱筑出軌,當時要求張凱筑要給其與未成年子女保障等語, 張凱筑亦自陳確實是在王奕婷要求給予其母子保障時書寫系 爭道歉信,書寫系爭道歉信時由王奕婷一個字一個字念,其
照寫,王奕婷當時只說給其母子金錢上的保障,將錢給她們 ,當時王奕婷確實不想離婚,事後有提及不要讓其他女生來 該房子,反正最後王奕婷要錢、房子,不管我要怎麼玩等語 (見本院所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160號 【下稱第1160號】卷第12、13頁訊問筆錄),可見王奕婷陳 述系爭道歉信是張凱筑要給其保障,非有脅迫行為之情屬實 ,而張凱筑就其書寫系爭道歉信係遭王奕婷脅迫所為等情, 則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所為遭脅迫書寫系爭道歉信 主張,自未可採。是張凱筑抗辯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系 爭道歉信均無證據能力,不得做為本件證據方法使用云云, 自未可採。
⑷王奕婷主張李冠儀明知張凱筑係有配偶之人,仍與張凱筑為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曖昧對話,傳送身體私密照片予張凱筑, 與張凱筑談論與彼此有關之性愛話題,更相約於111年9月26 日至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之情,既屬事實而可採,張凱筑、 李冠儀之前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發生性行為結果,已超逾 社會一般夫妻間忠誠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有損夫妻 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而屬侵犯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王奕婷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之共同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張凱筑、李冠儀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 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⑸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且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 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參照)。又按負舉證責 任者,須就利己事實證明至使法院就其存在達到確信之程度 ,始可謂已盡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之舉證行為 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參照)。王奕 婷主張張凱筑另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有如原判決附表 二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未恪守一 般朋友交往界線,張凱筑與林品辰、黃宥緁更有合意性交事 實,張凱筑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已逾越一般男女社交 分際之情,為故意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 節實屬重大,張凱筑應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各負 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既為張凱筑、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
所否認,王奕婷就其所主張有利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
⑹而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林品辰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固據其提出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 話內容、系爭道歉信為證。然檢視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 容,對照王奕婷所提出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原審 卷一第73至89頁),該對話或為談論林品辰與其男友「Ray Tseng」交往情事,林品辰因此多次傳送其與「Ray Tseng 」對話截圖予張凱筑分享,張凱筑所為:「約你附近比較好 ,要什麼急事,可以趕快收收,衣服穿好閃人」訊息,林品 辰所為:「我附近,怕遇到認識的人」內容,亦是針對林品 辰與其男友約會地點為討論,亦或為張凱筑陳述其交友心得 ,或為張凱筑分享與配偶相處狀況,未見林品辰、張凱筑間 有何互為曖昧言語。至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 ,張凱筑雖曾向林品辰為:「早上做春夢了」、「對象94你 」訊息,然該訊息為張凱筑就林品辰所詢:「你好早起」訊 息所為突然回覆,林品辰僅對應:「真的」、「假的」,並 無接續回覆曖昧或表達感情言語;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所示 對話內容,則係林品辰表示沒教過別人唱歌,張凱筑詢問林 品辰要不要跟音樂人一起教學,並開玩笑稱林品辰和音樂人 一起調教為「3P」,林品辰隨即回覆:「為什麼聽起來怪怪 的」,兩人接續討論林品辰是否要與其男友出國事宜,上述 對話內容與張凱筑、林品辰是否曾發生性行為無涉;而原判 決附表二編號6所示對話內容,係林品辰稱雖為安全期,但 其男友不敢冒險、安全至上,就張凱筑詢問:「不會有意亂 情迷的情了吧」,林品辰回覆:「但是跟他搞不好我願意」 ,張凱筑回覆:「喂你欠親嗎」,林品辰則回覆:「親死我 吧」,張凱筑則回應:「是我親的哦」等語,可見林品辰所 稱希望與自己發生親密關係之對象係其男友而非張凱筑;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7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雖有詢問林品辰是 否要傳美腿照,但並未見林品辰有傳送裸照或何不雅照片予 張凱筑情事;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所示對話內容,林品辰稱 張凱筑「至少有奶可以揉」,張凱筑表示「好像是,但沒你 大,手感不好」等語,林品辰回覆:「你多揉,就會變大」 ,可見林品辰所稱張凱筑接觸女性身體非係林品辰,且僅見 張凱筑對林品辰為「沒你大」不恰當訊息,林品辰所為回應 未與張凱筑有所曖昧,且未見其2人有討論曾觸摸林品辰胸 部等親密行為之情;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所示對話內容,係 張凱筑分享其配偶說其可以找女朋友去看棒球,並稱:「笑 死我看以後我們也可以約看棒球了」,林品辰則回覆稱自己
跳槽支持「弟弟支持的統一獅」,未見2人間有互稱男女朋 友或曖昧言語。是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或有 為戲謔式發言,然林品辰回應內容,均無與張凱筑為男女感 情交流、身體接觸等親密對話,縱使張凱筑、林品辰對話內 容涉及較為個人私密問題,然此為張凱筑、林品辰間是否願 意相互討論或分享意見問題,且彼此對話討論內容,均無男 女親密互動對話,更無已發生親密行為陳述,是原判決附表 二所示對話內容,尚不能指為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而有 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事。而王奕婷雖再提出 系爭道歉信為證,然張凱筑於系爭道歉信自承:「於婚內與 其他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 夏、FiFi)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 吟影音檔」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然系爭道歉信未 指明係林品辰(暱稱黑黑)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亦未特定 係林品辰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王奕婷復未舉證,且張 凱筑曾與李冠儀發生性行為,李冠儀曾傳送身體私密照片予 張凱筑,已如前述,李冠儀更曾應張凱筑要求傳送聲音檔予 張凱筑(見本院所調閱第1160號卷第27頁所示通訊軟體對話 內容),是系爭道歉信內容所載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分享 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者,尚非得特定為林品辰,系爭道歉信 無從據為有利於王奕婷此部分主張之認定依據。王奕婷主張 張凱筑、林品辰間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及有合意性 交行為,已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云云,自未可採。
⑺又王奕婷主張張凱筑、劉易婕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固據其提出原判決附表三所示對話 記錄、系爭道歉信為證。然檢視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對 話內容,張凱筑曾為:「我就是最後接住你的人」、「我也 是有你真好啊」、「不然一個人孤單的在這邊」、「哈哈哈 你都不知道夜深人靜時都是格格(即劉易婕)陪我呢」對話 ,而劉易婕回覆:「謝謝小筑子」、「有你真好」、「真的 ...我用想的就覺得好孤單」、「哈哈」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91頁),然劉易婕已陳述其所為上述對話,係因其男友表 現對前任女友的思念,其向張凱筑抱怨對男友的不滿,張凱 筑表達關心之情,方與張凱筑有前述對話等語,並提出其男 友所傳送限時動態(見原審卷一第297、299、301頁)為證 ,而此與張凱筑於次日傳送:「格格(即劉易婕)今天有好 一些了嗎」、「昨天有沒有跟『他』再溝通」,而劉易婕回覆 :「有喔」、「心情好多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1頁)有 所吻合,是張凱筑、劉易婕所為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對
話,應是劉易婕因與男友感情關係心情不佳,張凱筑對劉易 婕表達關心話語,然縱使2人間有彼此問候關心之舉,然該 對話內容未見有何曖昧、親密言語,尚無逾矩情事。至於原 判決附表三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劉易婕雖傳送自己穿著睡 衣照片予張凱筑,然該照片既無揭露身體私密部位,其2人 亦無就該照片為男女親密互動對話,且張凱筑尚開玩笑告知 :「看來昨天大戰很多回」,劉易婕則稱:「也沒有到很多 回」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3頁),上述訊息內容無涉男女感 情交流、身體接觸等親密對話,尚不能指為有逾越男女正常 交往分際而有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事。至於 王奕婷所提系爭道歉信內容,既未提及劉易婕(暱稱Julia )(見原審卷一第101頁),無從據為有利於王奕婷此部分 主張之認定依據。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劉易婕間如原判決 附表三所示對話內容,已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情節重大云云,亦未可採。
⑻另王奕婷主張張凱筑、黃宥緁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固據其提出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 記錄、系爭道歉信為證。然檢視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 ,其中附表四編號1對話,係黃宥緁分享其與男友泡溫泉及 發生性行為過程,張凱筑回覆:「已無激情」、「你好好把 握」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6頁),並無曖昧言語,而原判決 附表四編號2則係張凱筑分享其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過程予黃 宥緁(見原審卷一第97、98頁),黃宥緁回應內容亦無曖昧 言語,而縱使張凱筑、黃宥緁上述對話內容涉及較為個人私 密領域,然此為張凱筑、黃宥緁間是否願意相互討論或分享 個人私密問題,且彼此對話討論內容,既無涉男女親密互動 對話,更無其2人曾發生親密行為陳述,自無從據此認定2人 間曾經發生性行為或為曖昧之親密關係;至於原判決附表四 編號3所示對話內容,張凱筑雖曾提議至黃宥緁住家聊天, 然已為黃宥緁所拒絕,黃宥緁並表示明天要早起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99頁),更未見張凱筑、黃宥緁有何曖昧或傳達男 女感情言語,亦無法據此認定2人有男女感情或親密關係。 是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內容,亦不能指為有逾越男女正常 交往分際而有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情事。至於 王奕婷所提系爭道歉信雖提及黃宥緁(暱稱Fi),然未指明 係黃宥緁(暱稱Fi)與張凱筑發生性關係,亦未特定係黃宥 緁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見原審卷一第101頁),且張 凱筑係與李冠儀發生性行為,李冠儀曾傳送身體私密照片及 聲音檔案予張凱筑,已如前述,是系爭道歉信內容所載與張 凱筑發生性關係、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者,更非得特定
為黃宥緁,無從據為有利於王奕婷此部分主張之認定依據。 是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黃宥緁間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對話 內容及曾合意性行為,已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情節重大云云,也未可採。
⑼從而,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 所為原判決附表二至四所示對話內容,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 範圍,未恪守一般朋友交往界線,張凱筑與林品辰、黃宥緁 更有合意性交事實,既未能證明,則王奕婷所主張張凱筑分 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共同侵害王奕婷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自未可採,則王奕婷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請求張凱筑應分別與林品辰、劉易婕、黃宥緁連帶給 付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自無理由。
㈡張凱筑主張與王奕婷就前述侵害配偶權行為已達成和解,王 奕婷不得再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是否可採? ⑴張凱筑主張與王奕婷就前述侵害配偶權行為已達成和解等語 ,固提出內容記載:「本人張凱筑對婚姻不忠,婚內與其他 女子發生肉體上的關係,並與多名女子(黑黑、小夏、FiFi )聊天曖昧,以親愛的互稱,並且分享私密照、呻吟影音檔 ,為表歉意,將名下之房屋(新竹市○○路00巷00號0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