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林晉慶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仁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9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6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2日簽訂合夥契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共同經營設於嘉義市○區○○路000○000號
之○○診所(下稱嘉義○○診所),被上訴人擔任負責人,依系
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第一年享有每月保障薪資新臺幣(下
同)30萬元(下稱系爭合夥)。伊另於新北市○○區○○路0號0
樓與第三人合夥設立○○診所(下稱三峽○○診所),醫師薪資
之計算方式(下稱三峽公式)如附表一「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欄所載(下稱三峽A公式,即原審卷第85頁左側提成表)
;於雲林縣○○鎮○○路000號與第三人合夥設立○○診所(下稱
虎尾○○診所),醫師薪資之計算方式(下稱虎尾公式)如附
表二「上訴人主張之算式」欄所載(下稱虎尾A公式)。被
上訴人於107年12月25日已同意三峽公式係依三峽A公式計算
,並在嘉義○○診所營運狀況漸趨穩定後,於108年8月間提議
其薪資按三峽公式計算,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用,經伊同意
,且被上訴人得於試行6個月後再調整。嗣伊助理即訴外人
劉怡伶發現被上訴人未按三峽A公式計算薪資,自行提高多
項抽成比例而溢領薪資,伊遂於109年4月12日召開大股東會
議(即由嘉義○○、三峽○○、虎尾○○診所全部股東參與之會議
),決議被上訴人之薪資按虎尾公式計算,並回溯自108年8
月起適用,伊雖未特別聲明採用虎尾公式須扣除成本再提成
,但亦未表明不須扣除成本,被上訴人既同意採用虎尾公式
,即應按虎尾A公式計算薪資,然其於計算薪資時竟未先扣
除藥費、針劑、委外廠商檢驗等成本即予提成而溢領薪資,
計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12月止共溢領460萬8303元,伊得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予系爭合夥。又如認兩
造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之內容未達成合意,被上訴人無從
按業績比例領取獎金,應回歸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按每
月30萬元計算薪資,被上訴人仍有溢領。另伊於110年12月2
7日聲明退夥,嘉義○○診所自111年1月2日起歇業,系爭合夥
已於111年2月28日解散,但迄未清算完成,被上訴人應將系
爭款項返還兩造公同共有等語。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
訴人應給付兩造全體公同共有人4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
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107年4月與伊洽談合作時,即告知
第一年保障每月薪資30萬元,業績超過30萬元可改按抽成方
式計算,抽成比例為牌照費5萬元加健保收入30%及自費收入
50%,計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三峽公式,採用電腦在各項
收入以前開比例設定計算,如附表一「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欄所載(下稱三峽B公式,即原審卷第85頁右側提成表)
,另種為虎尾公式,依營運收入表以人工計算,如附表二「
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欄所載(下稱虎尾B公式)。伊於108
年8月間與上訴人確定採三峽B公式,並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
用,108年4月起至109年3月期間之薪資均由上訴人計算後核
發,且與上訴人親簽之計算表相符,無溢領之情事。又系爭
契約未約定伊之薪資須扣除成本,上訴人委其員工即訴外人
劉珠鳳向伊說明虎尾公式時,亦未敘及提成前須先扣除成本
,且上訴人110年1月20日寄發之臺北南海郵局第74號存證信
函中,仍未提及虎尾公式須扣除成本,自應按虎尾B公式計
算薪資。另伊於109年4月12日決定改採虎尾公式,但未約定
溯及自108年8月適用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三、查兩造於107年12月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共同經營嘉義○○
診所,由被上訴人擔任負責人(即系爭合夥),被上訴人於
108年4月至110年11月期間各月實領薪資如上訴人於原審所
提附表3編號A欄位所載金額(原審卷第397頁)。嗣上訴人
於110年12月27日以斗六石榴郵局第52號存證信函聲明退夥
,經被上訴人於同年12月28日收受,系爭合夥於111年2月28
日解散。嘉義○○診所於107年8月開始營業,自111年1月2日
起歇業等情,為兩造不爭執(原審調字卷第5反頁,原審卷
第323、375頁,本院卷一第161頁),並有系爭契約、存證
信函及回執、嘉義市政府111年1月7日函等可稽(原審調字
卷第10-11頁,原審卷第79-83、485頁),應堪認定。
四、本院判斷: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8年7月期間之薪資應按
三峽A公式計算,兩造於109年4月12日合意改按虎尾公式計
算,並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用,故108年8月至110年12月期
間應按虎尾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不爭執108年4月至108年7月
期間應按三峽公式計算,但否認有合意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
用虎尾公式,抗辯108年8月至109年3月期間亦應採三峽公式
,不爭執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按虎尾公式計算。查上
訴人於本院自承:109年4月間沒有講到要回溯的問題,因伊
已答應被上訴人可以回溯自108年8月起適用虎尾公式,基於
誠信,108年8月至109年3月均按虎尾公式計算(本院卷四第
330頁),可見兩造於109年4月12日決定改按虎尾公式計算
被上訴人之薪資時,並未約定溯及108年8月起適用,且被上
訴人亦不同意溯及,上訴人前開主張,洵無可取。從而,10
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應按三峽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
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則應按虎尾公式計算,合先敘明
。
㈡、又上訴人主張:伊於107年4月20日與被上訴人面試時有告知
三峽公式是逐項計算,只要有實施、有使用都算在內,提成
比例較低,虎尾公式很多項目不計入抽成,提成比例較高,
但伊對兩公式內容不是全部瞭解,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再
與其員工劉珠鳳聯絡。嗣被上訴人決定與伊合作,劉珠鳳即
於107年12月間傳送兩公式計算方式之書面資料予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之薪資自應依前開資料所示方式計算等語,並舉
劉珠鳳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237-240頁
)及劉珠鳳之證言為憑。茲查:
⒈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醫師看診薪資依績效比例發
放,業務績效比例計算方式由全體合夥人會議訂立。但若為
新成立診所,負責人得享保障薪資每月三十萬元整,保障薪
資以一年為上限。」(原審調字卷第10反頁),可知除因被
上訴人擔任新成立之嘉義○○診所負責人,而享有第1年每月
薪資最低30萬元之保障外,被上訴人之薪資係按績效比例計
算為原則,比例之計算方式應由兩造共同決定。
⒉依證人劉珠鳳於原審證稱:上訴人在三峽有診所,在虎尾也
有診所,所以薪資計算方式簡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都是
跟醫師商量後設計出來的。虎尾公式係伊設計,三峽公式不
是,虎尾公式就是原審卷第144-145頁的公式,但第4點自費
的細項有另外一個公式,必須扣除成本,才是這裡的自費,
作為分給醫師紅利的基礎,虎尾○○診所沒有委外檢驗成本(
原審卷第318-319頁)。所謂自費計算的公式是指需要人工
計算,扣除成本,才能跟醫生拆帳,因為電腦顯現的是向病
患收取的費用,虎尾○○診所的電腦沒有辦法設定扣除成本。
三峽○○診所的電腦系統可以直接計算抽成的成數,自費、健
保項目都可以分開算,只要輸入特定的自費治療項目,就會
自動顯示扣除成本之後醫師可以取得的薪資金額,醫師就每
一項自費治療項目可以取得的薪資成數都不一樣,與虎尾公
式是全部扣除成本後一律按50%計算不同。嘉義○○診所的電
腦系統跟三峽○○診所一樣,可以自動計算薪資等語(本院卷
一第388-389頁),佐以附表一兩造主張之算式,可知三峽○
○診所醫師薪資之計算,係以醫師牌照固定給付5萬元,加計
當月掛號費之25%,其餘各項健保給付及病患自費之收入,
均分別約定提成比例,並設定於電腦系統中,自動計算每月
薪資數額(即三峽A公式);虎尾○○診所係以醫師牌照固定
給付5萬元,掛號費按當月看診人數以每人50元、健保給付3
0%計算,病患自費之收入則應先扣除成本作為計算自費收入
之基礎,再扣除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後,按50
%計算(即虎尾A公式,但無委外檢驗成本),固可確定。
⒊惟依證人劉珠鳳證稱:三峽○○診所是骨科診所,嘉義○○診所
是家醫科,所以治療項目內容不會完全相同(本院卷一第38
9頁),再對照附表一(三峽公式)「提成率」欄所列收入
項目,可知因嘉義○○診所、三峽○○診所之治療項目不同,嘉
義○○診所(即三峽B公式)有多項三峽○○診所所無之收入(
即三峽A公式記載「無此項目」部分),此部分之提成比例
倘未經兩造具體約定,客觀上即無從計算。又依證人劉珠鳳
證稱:虎尾公式之病患自費項目是扣除成本後之50%,所謂
的成本就是進貨成本或給廠商的費用,不抽成的項目包括藥
局的保健食品、輔具、藥布費,診所內的診斷書、勞保局來
文抽取案件之費用,及健保給付之藥品等(原審卷第317頁
),上訴人更臚列虎尾○○診所之材料自費細項中藥布、護具
、光碟片copy、影印收據、病歷摘要、診斷書均屬診所行政
收入,不計入醫師薪水,而在三峽○○診所則有將部分計算在
內,並稱虎尾○○診所之自費高單價針劑、玻尿酸是另外手寫
計算,扣除成本後再加入算績效(本院卷一第224頁及卷四
第366-367頁),可知虎尾○○診所無委外檢驗成本,與嘉義○
○診所之收入項目並非完全相同,且三峽○○診所、虎尾○○診
所所採三峽公式、虎尾公式,不計入抽成之項目繁雜,如未
經兩造具體約定,實無從計算,堪認三峽公式、虎尾公式僅
為三峽○○診所、虎尾○○診所計算醫師薪資方式之簡稱,三峽
公式係以「逐項約定提成比例」,虎尾公式則「按總額提成
」,二者計算原則不同;而三峽○○診所、虎尾○○診所就三峽
公式、虎尾公式實際採行之不計抽成項目、收入提成比例,
乃上訴人分別與三峽○○診所、虎尾○○診所各醫師協議之結果
,故縱兩造曾合意於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採三峽公式、
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公式,亦僅在決定係以「
逐項約定提成比例」或「按總額提成」計算,至各公式中所
涉各項收入或總額之計算,有無不計抽成項目、項目為何,
及具體提成比例等細節,仍須就嘉義○○診所之實際收入項目
,由兩造共同決定,並非當然與三峽○○診所、虎尾○○診所相
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既決定按三峽公式、虎尾公式計算
其薪資,即應完全適用三峽○○診所、虎尾○○診所採行之三峽
A公式、虎尾A公式云云,自非可採。
⒋證人劉珠鳳雖於本院證稱:虎尾跟三峽不同地點,本來設定
的成數就不同,如果被上訴人選用虎尾○○診所的,成數就必
須跟虎尾○○診所的一樣,如果選三峽○○診所的,設定的成數
就必須跟三峽○○診所的一樣等語(本院卷一第392頁)。經
查,依被上訴人與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之LINE對話
紀錄所示,證人劉珠鳳於被上訴人詢問其是否已將各醫師(
即三峽○○診所蔡尚儒醫師、虎尾○○診所薛永德醫師)PPF算
法(即薪資以駐診拆帳、論件計酬方式計算)寄出時覆以:
「醫師薪資電腦可以設定,我覺得可以依不同地點有不同的
抽成」、「我可以寄我們的設定給你」,繼而傳送三峽○○診
所提成比例設定值(本院卷一第419頁當庭拍攝證人劉珠鳳
手機畫面之照片),及「○○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本
院卷四第421頁當庭拍攝被上訴人手機畫面之照片)予被上
訴人,並告知被上訴人「台北的(即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
定值)可以直接跟蔡醫師(蔡尚儒醫師)要」等語(本院卷
一第239-240頁),可見證人劉珠鳳已明確告知被上訴人,
其傳送之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虎尾○○診所薛永德醫
師之門診費用統計分析資料等,均僅供被上訴人作為擇定公
式之參考,不同地點可以有不同之提成比例。況證人劉珠鳳
證稱三峽公式改變過很多次(本院卷一第393頁),上訴人
亦自承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被上訴人之三峽○○
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係舊版,有請被上訴人直接請教蔡尚儒
醫師新版本(本院卷四第363頁),可見三峽○○診所採用之
三峽公式多次變動,並非固定,益見證人劉珠鳳當時亦不認
被上訴人必須按照前開舊版提成比例設定值計算薪資;再觀
諸前開「○○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檔案,僅為薛永德醫
師之門診費用統計分析資料,內容簡略,復未載明算式,客
觀上亦無從使被上訴人了解虎尾公式之詳細計算方式。是證
人劉珠鳳前開證言,顯無可信。
㈢、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採三峽公式):
上訴人主張: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間將三峽○○診所提成
比例設定值(本院卷一第419頁)、「胡醫師11月.pdf」(
同卷第415-417頁當庭拍攝證人劉珠鳳手機畫面之照片)傳
送予被上訴人參考,被上訴人也說好,並稱「我想看的就是
這個」,未對該薪資抽成有任何意見,兩造已就應按原審卷
第85頁左側提成表(即三峽A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達
成合意,被上訴人擅自更改三峽公式,將電腦設定之提成比
例調高而溢領薪資,並舉107年12月25日、12月26日之LINE
對話紀錄為憑(本院卷一第239-240、413頁)。茲查:
⒈依前㈡⒋所述,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被上訴人之資
料,均僅供被上訴人作為擇定公式之參考,被上訴人亦未曾
表示同意以該等資料作為三峽公式之計算方式。雖證人劉珠
鳳於同年12月26日確有傳送「胡醫師11月.pdf」(即胡嘉駿
醫師107年10月薪資表)予被上訴人,然觀諸107年12月25日
之對話內容,並參照證人劉珠鳳於本院就該次對話之說明(
本院卷一第389-390頁),可知被上訴人於證人劉珠鳳傳送
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值後,詢問:「依這樣的PPF,蔡
醫師(三峽○○診所之蔡尚儒醫師)每看一個病人平均大約可
以分到多少?」,證人劉珠鳳先回以虎尾○○診所部分之計算
式,繼而就被上訴人所詢,轉述三峽○○診所蔡尚儒醫師之答
覆:「可以直接用上個月的資料跑跑看,再來修改」「我這
裡自費多,可能不準」,可見被上訴人自證人劉珠鳳獲悉之
訊息,係得以三峽○○診所醫師之薪資資料估算,再據此修改
,自無從以證人劉珠鳳事後傳送胡嘉駿醫師107年10月薪資
表,逕認被上訴人之薪資須按該薪資表計算。再依107年12
月26日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一第413頁),並參酌證人劉
珠鳳就此部分對話之說明(同卷第390頁),可知證人劉珠
鳳在被上訴人要求「可以像雲林那樣給我今年某個月份蔡醫
師的PPF報表嗎?」後,即徵得蔡尚儒醫師同意,於同日傳
送「胡醫師11月.pdf」供被上訴人參考,被上訴人就此係回
以:「對,我想看的就是這個」,並未使用「好」之用語,
且依此對話僅可認被上訴人欲以該檔案作為評估擇定採用何
種公式之參考,無法逕認其已同意如採三峽公式,即按該檔
案即胡嘉駿醫師107年10月薪資表所有提成比例計算;況該
薪資表僅列出各項收入之數量及提成比例,並未記載證人劉
珠鳳所稱不列入計算薪資之費用或成本(見前㈡⒊所述),被
上訴人亦無從僅憑該薪資表知悉完整之薪資計算方式。上訴
人主張兩造於107年12月間已合意依三峽○○診所採行不計抽
成項目、提成比例之三峽A公式,即無足取。
⒉又兩造於108年8月間合意按三峽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
回溯自108年4月起適用,試行6個月後可再調整,嗣於108年
12月間就是否改採虎尾公式計算薪資一節進行討論。依上訴
人之助理即證人劉怡伶於原審證稱:伊於107年8月到109年3
月期間擔任上訴人之行政助理,負責處理嘉義○○診所之行政
事務,包括計算薪資,並輔助斗六林骨科(由上訴人獨資成
立)及虎尾○○診所之行政事務。嘉義○○診所從108年8月開始
以提成方式計算薪資,上訴人請伊協助被上訴人在電腦系統
設定提成數,剛開始伊不知道如何使用,有問過電腦公司及
三峽的蔡醫師(即蔡尚儒),蔡醫師給的答案是因為科別不
同,請被上訴人自己著墨提成數設定的數字,後來提成比例
都是由被上訴人設定。後續伊去嘉義○○診所印薪資時,發現
被上訴人的薪資比其他醫師的薪資還高,有跟上訴人原告提
等語(原審卷第320-321頁),可知證人劉怡伶於協助被上
訴人設定嘉義○○診所電腦系統之提成比例時,上訴人並未提
供資料供其設定,係由證人劉怡伶自行詢問三峽○○診所之蔡
尚儒醫師,惟因該所與嘉義○○診所之科別不同,蔡尚儒醫師
亦無法提供協助,建議被上訴人自己斟酌成數,始由被上訴
人自行設定提成比例,並無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擅自調高電
腦設定提成比例之情。再兩造於108年12月間就是否改採虎
尾公式計算薪資一節進行討論,依108年12月18日LINE對話
紀錄所示(本院卷一第280-281頁),被上訴人先稱:「林
醫師,今天以伶有來嘉義跟我討論如何調整PPF,討論了很
久,後來想想如果為了讓淨利好看,提成當然調愈低愈好,
但這對努力看診的主治翳師不合理也不公平,但如果調得不
夠低,淨利不好看,再怎麼調,林醫師可能也不會滿意,要
如何拿捏實在很難,討論到最後我跟以伶説,不然就用薛醫
師(即薛永德醫師)的公式(即虎尾公式)來算PPF好了…」
,經上訴人回以:「是你調太高好嗎,幾乎每項都調整,而
不是我一昧要調太低」「是你主張三峽算法比較有利,不是
我。現在又要換虎尾的方式」「診所的支出可以來討論,那
項可以減少,開放討論」後,遭被上訴人怒質:「是你說暫
行六個月再調整,結果才三個多月就要強迫我調整,到底是
誰說話不算話。…(其餘係敘述嘉義○○診所支出過高、遲未
獲得骨科等其他科別醫師之協助等,不贅載)…我只能拼命
衝高自費針劑來彌補龐大的開銷,不然診所根本營運不下去
,然後還要被砍薪水?…」,上訴人則覆以:「我沒有要你
現在調整,不是說二月嗎」「只是現在就是要去看看問題在
哪」等語,酌以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108年8月至109年3月期
間之薪資,係由證人劉怡伶匯予被上訴人(原審卷第323頁
),及證人劉怡伶係事後發現被上訴人薪資高於其他醫師,
向上訴人報告等節,可見上訴人原已同意自108年8月起採三
峽公式計算薪資,由被上訴人依嘉義○○診所之實際營運情形
設定提成比例,試行6個月,且均按被上訴人計算之結果給
付薪資。嗣於108年12月間,上訴人因認被上訴人領取之薪
資過高,要求調降提成比例,招致被上訴人指責其於試行期
間未滿前即要求調降係言而無信;則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此
不滿情緒,澄清並非要即時調整,僅係預先討論,待試行期
間屆滿才開始等詞,益見上訴人確有同意被上訴人於108年4
月至109年3月期間以被上訴人設定之三峽B公式計算薪資,
並依此協議給付108年8月至109年3月期間之薪資(108年4月
至108年7月回溯期間詳後述⒊),應甚明確。
⒊再查,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8年7月期間每月實領30萬元
(原審卷第397頁),乃最低保障薪資,依被上訴人按三峽B
公式計算之結果,其於該段期間各月應領薪資依序為33萬24
59元、35萬8228元、34萬3478元、43萬5157元(本院卷四第
271-274頁計算明細);而兩造於109年3月間偕同證人劉怡
伶與上訴人之新任助理即證人陳佩玲,共同在前段期間之薪
資差額計算表簽名確認(本院卷一第311頁),該計算表中
「PPF」欄所載金額,亦與被上訴人計算之應領薪資數額相
同,可見上訴人迄109年3月間,仍同意採三峽B公式計算被
上訴人前段期間之薪資。上訴人雖主張:前開薪資差額計算
表是因為伊發現被上訴人領取的薪資有問題需要修改,遭被
上訴人拒絕,而要延後處理,始於其上簽名云云。惟依證人
陳佩玲於本院證稱:劉怡伶在109年3月底離職,薪資差額計
算表係伊與劉怡伶交接的時候,跟兩造一起簽名的。因為劉
怡伶說被上訴人在108年4月到7月間是領固定的薪水30萬元
,要溯及到108年4月開始用三峽公式計算,只是抽成比例跟
三峽○○診所不一樣,劉怡伶算出的PPF就是如果用三峽公式
計算的話,被上訴人可以領的薪水,診所會再補差額給被上
訴人。因當時被上訴人還沒有決定要用三峽公式還是虎尾公
式,所以只是先算出來,四個人都簽名,被上訴人要到4月
才決定要用哪個公式等語(本院卷一第403頁),可知兩造
於109年3月間簽認前開薪資差額計算表,乃因適逢證人劉怡
伶欲離職,須與新任助理證人陳佩玲辦理交接,且因被上訴
人之提成比例跟三峽○○診所不同,遂依三峽B公式計算應補
給被上訴人之薪資差額,由兩造簽名以杜爭議,上訴人前開
主張,洵難採信。
㈣、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公式):
上訴人主張:伊於107年間與被上訴人第一次見面時,固未
特別強調要不要扣成本,但有說明虎尾公式有很多項目不計
算在內(本院卷四第326頁),且證人劉珠鳳已於107年12月
25日傳送「○○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本院卷四第421
頁)、「胡醫師11月.pdf」(本院卷一第415-417頁)等虎
尾○○診所之薪資計算方式予被上訴人,兩造於109年4月12日
大股東會議中合意採用之虎尾公式,自應按該資料即虎尾A
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並舉劉珠鳳與被上訴人之LINE對
話紀錄(本院卷一第239-240頁)及劉珠鳳之證言為憑。茲
查:
⒈依前㈡⒋所述,證人劉珠鳳於107年12月25日傳送被上訴人之「
○○門診費用總計-10706.xls」僅供被上訴人作為擇定公式之
參考,且虎尾○○診所為骨科,嘉義○○診所僅有家醫科,二者
科別不同,治療項目亦不相同,無從憑前開檔案決定被上訴
人薪資之實際計算方式。再觀諸該日對話內容,並參照證人
劉珠鳳於本院就該次對話之說明(本院卷一第389-390頁)
,可知被上訴人於證人劉珠鳳傳送三峽○○診所提成比例設定
值及前開檔案後,詢問三峽○○診所之蔡尚儒醫師每看一個病
人平均大約可以分到多少,證人劉珠鳳先回以:「雲林部分
(即虎尾○○診所)-人次1人/50元。總申請金額*30%。自費(總
金額-申請金額)*50%」「加上5萬(證照費)」,繼而始就被
上訴人所詢,轉述蔡尚儒醫師之答覆,可見證人劉珠鳳已明
確告知虎尾公式之計算方式如虎尾B公式,並未敘及須扣除
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再依被上訴人與證人劉珠鳳於
108年5月25日、5月26日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本院卷一第2
41頁),被上訴人詢問:「小鳳,我的PPF算出來了嗎?」
,劉珠鳳回以:「我請妹妹跑報表」「她必須到嘉義設定」
。被上訴人再詢以:「不是有人次跟健保申請金額就算得出
來了嗎?雲林PPF:牌照費+人次1人/50元+總申請金額*30%+
自費(總金額-申請金額)*50%」,證人劉珠鳳則覆以:「好
的」「我以為你是兩種都要看」,經被上訴人告以:「台北
自費多且算法複雜,用雲林的即可」「不用再跑報表,可以
直接拿健保申報資料試算」,證人劉珠鳳則答以:「好的」
等過程,更見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25日重申虎尾公式之計算
方法如虎尾B公式,要求直接拿健保申報資料試算時,證人
劉珠鳳仍未表明須扣除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
⒉又被上訴人提出手寫之虎尾公式計算表(本院卷一第217頁)
,陳稱係上訴人於108年7月10日親自書寫向伊解說虎尾公式
。上訴人固不爭執形式真正,但主張係證人劉珠鳳於108年7
月10日所寫(本院卷四第329頁),而證人劉珠鳳既證稱前
開計算表係伊在斗六林骨科所寫(本院卷一第394、395頁)
,應可認定前開計算表係由證人劉珠鳳於108年7月10日向被
上訴人解釋虎尾公式時所書寫。又依前開計算表所示,其上
係記載「人數721×50元=36050」「健保443503×30
%=133051」「自費(338542+4146-掛號50650-自付34200)×
50%」,與虎尾B公式相同,而以箭頭標示之起始「443503
」係108年5月的健保(參本院卷四第245頁上訴人所提健保
小計),箭頭引往之終點即右上方「①②③④」,係解釋443503
元,包含藥費、檢驗X光、治療費、注射費,亦據被上訴人
陳述明確(本院卷四第329頁),可見證人劉珠鳳於108年7
月10日向被上訴人解釋虎尾公式時,仍未表明須扣除藥費、
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甚明。證人劉珠鳳雖證稱:當時寫的虎
尾公式,應該是證人劉怡伶有去嘉義○○診所跑出報表讓伊試
算,但伊沒有到嘉義,沒有如本院卷一第245-275頁這種原
始資料,所以才試算出這個結果(本院卷一第395頁),惟
前開計算表既在解釋虎尾公式,端無執嘉義○○診所之資料試
算之可能,證人劉珠鳳前開證言,顯屬不實。其復證稱:伊
在寫前開計算表時沒有詳細資料,證人劉怡伶給伊的就是向
健保局給付的大表,上面沒有檢驗項目,沒有辦法寫扣除成
本的東西(本院卷一第395頁),惟衡諸常情,縱其向被上
訴人解釋虎尾公式時無與成本相關之資料可計算,於解釋應
扣除相關成本時,理應同其解釋健保443503元之內容時,列
註「①②③④」簡要說明之方式,在算式中註記,而前開計算表
既毫無須扣除藥費、針劑及委外檢驗成本之記載,益見其並
未向被上訴人說明須扣除成本至灼。
⒊綜上,上訴人既向被上訴人告知虎尾公式之計算方式如虎尾B
公式,經被上訴人同意,嗣被上訴人於109年4月12日股東會
議決定採虎尾公式,堪認兩造就被上訴人自109年4月起採虎
尾B公式計算薪資一節,已達成合意。又依證人陳佩伶證稱
:該日股東會,被上訴人來吃完飯,要開始開會時,上訴人
有問被上訴人有沒有決定要用那個公式,被上訴人只有說他
要用虎尾公式就離開等語(本院卷一第400頁),可見兩造
於當日亦未就虎尾公式應否扣除成本進行討論,並未變更先
前上訴人所告知之計算方式,是被上訴人主張109年4月至11
0年12月期間應採虎尾B公式,應屬可採。至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拒絕伊與證人劉珠鳳、陳佩伶說明虎尾公式之内容 等
節,均在109年4月12日股東會會議之後,業據二人證述明確
(本院卷一第392、400頁),亦無從變更兩造前述合意,併
此敘明。
㈤、從而,上訴人就其主張兩造有合意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至108
年8月期間之薪資採三峽A公式、108年9月至110年12月期間
採虎尾A公式等節,未能舉證以實,而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合
意108年4月至109年3月期間以三峽B公式計算其薪資,109年
4月至110年12月期間採虎尾B公式計算,並基此計算前開期
間之應領薪資數額(如本院卷四第271-283頁計算明細),
並無溢領等語,則屬可採,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溢領薪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自屬無據。上訴人雖又主張:如認兩
造就三峽公式、虎尾公式之內容未達成合意,應回歸系爭契
約第5條第2項約定按每月30萬元計算薪資云云。惟兩造就10
8年4月至109年3月、109年4月至110年12月期間分別採三峽B
公式、虎尾B公式計算被上訴人之薪資,已達成合意如前述
,且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之薪資係按績效
比例計算,每月30萬元為被上訴人因擔任嘉義○○診所負責人
所享有之保障,且僅以1年為限,亦無從再回歸按每月30萬
元計算,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洵屬無稽。
五、綜上而論,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兩
造全體公同共有人460萬8303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表一】三峽公式
項目 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三峽A公式) (原審卷第85頁左側) 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三峽B公式) (原審卷第85頁右側及本院卷四第88頁筆錄) 醫師牌照 每月5萬元 每月5萬元 掛號費用 當月掛號費×25% 掛號費×30% 健保給付 (詳提成率欄位) 依各項目之健保給付額(不含藥費)×10-50% 與健保有關項目(未註記為自費部分)抽成30% 病患自費 (詳提成率欄位) (掛號費以外之患者自費項目-醫療院所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10-25% 與自費有關項目抽成50% 提成率 診察費-01 0.30 0.30 (Z011)問診-16 0.50 無此項目 掛號費-A003 0.25 0.30 (P001)FlexNow75(180) 0.15 無此項目 (P009)DENSITYCa(60)特適 0.15 無此項目 藥品-02 無此項目 0.30 藥品(自費)-02 0.20 0.50 藥品-03 無此項目 0.30 藥品(自費)-03 0.20 0.50 IPRO(自費)PROLIA單支-04 0.10 無此項目 針劑-04 無此項目 0.30 針劑(自費)-04 0.25 0.50 注射技術(自-05 0.25 0.30 注射技術費-05 0.20 0.30 物理治療-08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檢查-06A 無此項目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檢驗-06 無此項目 0.30 檢驗(自費)-06 無此項目 0.30 放射-07 0.20 0.30 放射(自費)-07 0.20 0.30 復健-08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復健(自費)-08 0.20 0.30 (M3O)徒手30分-09 0.1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M3A)徒手治療前評估-09 0.10 無此項目 處置-09 0.20 0.30 處置(自費)-09 0.20 0.30 (MROT)神經根注射治療 0.50 無此項目 換藥-15 0.20 0.30 手術-10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其他-16 0.20 0.30 (M2A)肌貼治療一格-09 0.10 無此項目 (M2B)肌貼材料一格-09 0.10 無此項目 材料-12 0.20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OTC049)聖原濕熱電毯-16A 0.05 無此項目 材料(自費)-12 0.20 0.50 針劑材料-12A 無此項目 設定0.25,但無此項目 銷售-16A 0.20 無此項目 【附表二】虎尾公式
項目 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虎尾A公式) 被上訴人主張之算式 (即虎尾B公式) 醫師牌照 每月5萬元 每月5萬元 掛號費用 當月看診人數(人)×50(元/人) 當月看診人數(人)×50 (元/人) 健保給付 (健保給付額-委外檢驗成本)×30% 健保給付額×30% 病患自費 (掛號費以外之病患自費金額 -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 -藥費、(高單價)針劑(含增生療法)等成本-委外廠商檢驗成本)×50% (掛號費以外之病患自費金額 -醫療院代健保局收受之病患自付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