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36號上 訴 人 賴永得 賴琮瑋 賴鍵琮 賴邱玉居 李小娟 宋兆青 賴雅如 王財發 馮姜玉蘭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被 上訴人 賴永鎮 賴永餘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瑞奕律師複 代理人 彭英翔律師 楊安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