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284號
TPHM,113,附民,2284,20241127,1

1/1頁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林美娟年籍詳卷
原 告 賴金滿年籍詳卷
被 告 吳峻陞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2284 號,因113 年度上訴字第
5563號刑事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7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蔡易霖
通 譯 劉奎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美娟
原 告 賴金滿
被 告 吳峻陞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美娟新台幣(下同)玖拾伍萬元,及自11
3 年12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給付完
畢為止,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
匯款至原告林美娟所有元大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賴金滿新台幣(下同)貳佰參拾玖萬元,及
自113 年12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給
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
式:匯款至第三人即原告賴金滿配偶莊景鋐所有臺灣銀行
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林美娟
原 告 賴金滿
被 告 吳峻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蔡易霖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