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85號
TPHM,113,附民,1385,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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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5號
原 告 沈秀娟
被 告 曾奎銘
張智瑋
楊芮姍


廖家瑜
陳姝樺
陳鳳鳴
陳思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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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