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5號
原 告 AD000-A112052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卓○○ (完整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 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113年度侵 上訴字第55號)。依據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