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82號
TPHM,113,重附民,82,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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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劉書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被 告 張智瑋
陳鳳鳴
陳姝樺
廖家瑜
楊芮姍


陳思安
潘筱玲

許雅玲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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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