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51號
TPHM,113,聲保,115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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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紘瑋(原名鍾爾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紘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紘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受刑
人於112年12月5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 年11月20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5月4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2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
113 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661號函檢附該署臺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
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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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