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48號
TPHM,113,聲保,114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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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淳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淳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淳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民國112年2月24日入監),
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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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