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36號
TPHM,113,聲保,113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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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世光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執聲付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內容略以:受刑人蔡世光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法院
判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11年1
0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2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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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