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12號
TPHM,113,聲保,111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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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友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呂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由本院以11
0年度上訴字第27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1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02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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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