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91號
TPHM,113,聲保,1091,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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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振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執聲付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振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高振惟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6號等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
10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9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4936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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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