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61號
TPHM,113,聲保,1061,202411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至淙(原名何至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
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至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至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
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5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7956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