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56號
TPHM,113,聲保,105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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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惟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惟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許惟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93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先後由本院以11
1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2
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3月15日入監執行,
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0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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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