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46號
TPHM,113,聲保,104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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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翔鵬(原名呂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翔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翔鵬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1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呂翔鵬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41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8月15日,惟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7年6月6日
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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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