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勇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勇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各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98號、104年度
上訴字第26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年6月、8年確定,復經
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
,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6
年4月14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9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19年3月13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95141號函檢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
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