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36號
TPHM,113,聲保,103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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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
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燦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燦輝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民國112年5月24日入監),在監獄執行
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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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