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昆賢(原名陳楚瑩)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受刑人陳昆賢(原名陳楚瑩)因犯強制性交
罪,先後判刑確定及執行。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
第28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由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
4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7年5月9日入監執行,
嗣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
8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各1份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